﹛﹛第一條 為規范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人員的執業行為,加強對認証市場的管理,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証認可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人員,是指管理体系認証審核員﹛產品認証檢查員﹛認証培訓教員和認証咨詢師等從事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活動的人員,以及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机构的業務管理人員﹛
本辦法所稱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人員執業,是指受聘于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机构的人員從事的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和業務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証﹛認証培訓﹛認証咨詢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對管理体系認証審核員﹛產品認証檢查員﹛認証培訓教員和認証咨詢師等從事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活動的人員實施統一的執業資格注冊制度;對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人員的執業行為實行統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家認証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對從事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活動人員執業資格注冊制度的批准工作;對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人員執業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以下統稱地方認証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的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人員的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中國認証人員与培訓机构國家認可委員會承擔對從事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活動人員的執業資格注冊工作﹛
中國認証机构國家認可委員會依照認可准則對認証机构的認証人員的能力評定及使用管理活動實施認可監督﹛
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机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聘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人員執業行為實施管理﹛
第六條 從事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活動的人員應當向中國認証人員与培訓机构國家認可委員會申請執業資格注冊,未經注冊的,不得從事相關活動﹛
屬于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新領域﹛國家尚未建立執業資格注冊制度的,由相應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机构建立執業人員評价制度,并統一向中國認証人員与培訓机构國家認可委員會申請辦理相關人員執業資格的确認,未經确認的,不得從事相關活動﹛
第七條 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人員執業分為專職和兼職﹛
專職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人員是指將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和有關業務管理活動作為本職工作,与1個認証﹛認証培訓或者認証咨詢机构簽訂勞務合同,并固定在該机构工作的人員;兼職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人員是指在不脫离本職工作的情況下与1個認証﹛認証培訓或者認証咨詢机构簽訂勞務合同,從事認証﹛認証培訓或者認証咨詢活動的人員﹛
國家公務員不得從事認証﹛認証咨詢和認証培訓活動﹛
第八條 認証人員從事認証活動應當在1個認証机构執業,不得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認証机构執業﹛在認証机构執業的專職或者兼職認証人員,具備相關認証培訓教員資格的,經所在認証机构与認証培訓机构簽訂合同后,可以在1個認証培訓机构從事認証培訓活動﹛
認証人員不得受聘于認証咨詢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從事認証咨詢活動﹛
第九條 認証培訓人員從事認証培訓活動應當在1個認証培訓机构執業,不得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的認証培訓机构執業﹛在1個認証培訓机构執業的專職或者兼職認証培訓人員,具備相關認証或認証咨詢人員資格的,經所在認証培訓机构与認証机构或者認証咨詢机构簽訂合同后,可以在1個認証机构或者1個認証咨詢机构從事認証或者認証咨詢活動﹛
第十條 認証咨詢人員應當在1個認証咨詢机构從事認証咨詢活動,不得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的認証咨詢机构執業﹛在認証咨詢机构執業的專職或者兼職認証咨詢人員,具備相關認証培訓教員資格的,經所在認証咨詢机构与認証培訓机构簽訂合同后,可以在1個認証培訓机构從事認証培訓活動﹛
認証咨詢人員不得受聘于認証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從事認証活動﹛
第十一條 特殊領域的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人員的執業,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批准﹛
第十二條 認証及認証培訓﹛認証咨詢人員受聘于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机构時,應當出具有關証明文件以及其他申明材料,并保証上述材料的真實﹛有效﹛
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机构在決定聘用執業人員時,應當查驗所聘用的執業人員提供的証明文件以及其他申明材料是否真實﹛有效,并歸檔留存﹛
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人員与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机构之間建立聘用關系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務合同,明确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聘用關系解除的,應當依法終止勞務合同﹛
第十三條 認証及認証培訓﹛認証咨詢人員從事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确保所從事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活動具有完整性﹛客觀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條 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人員從事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活動,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在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机构或者單位,從事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活動;
(二)不具備注冊資格或者未經确認﹛批准,從事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活動;
(三)出具虛假或者失實的結論,編造或者唆使編造虛假﹛失實的文件﹛記錄;
(四)增加﹛減少﹛遺漏有關法律法規﹛標准或者相關規則規定的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程序;
(五)作出誤導性﹛欺詐性宣傳或者虛假承諾謀取利益;
(六)接受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客戶及其相關利益方的禮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
(七)在認証机构執業的認証人員与認証咨詢机构﹛認証咨詢活動存在或者發生經濟利益關系;在認証咨詢机构執業的人員与認証机构﹛認証活動存在或者發生經濟利益關系;
(八)認証机构的工作人員在認証活動中与認証咨詢机构的工作人員存在利害關系或者可能對認証公正性產生影響,未進行回避;
(九)對所在執業的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机构隱瞞本人執業真實情況;
(十)惡意誹謗或者詆毀其他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机构及其人員;
(十一)其他違反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証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据投訴及其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就有關事項詢問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人員及其執業的机构,有關人員和机构應當積极配合﹛
第十六條 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停止執業資格1年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資格2年的處罰;逾期未改正的,給予撤銷執業資格的處罰﹛
第十七條 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給予撤銷執業資格的處罰﹛
第十八條 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其他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資格2年直至撤銷執業資格的處罰﹛
第十九條 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机构對其執業人員未實施有效管理,或者縱容﹛唆使,導致其執業人員違法違規的,處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2万元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人員被撤銷執業資格之日起5年內,中國認証人員与培訓机构國家認可委員會不再受理其注冊申請﹛
第二十一條 國家認監委對被停止執業﹛撤銷執業資格的認証及認証培訓﹛咨詢人員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