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列﹛正式施行,條例的實施意味著海關將對涉及違法的報關企業和報關員處以包括資格罰在內的行政處罰﹛
﹛﹛條例中規定,海關對報關企業或報關人員,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進出口貨物申報不實﹛非法代理他人報關﹛超出海關准予的從業范圍進行報關活動﹛拖欠海關稅款等行為實施除罰款﹛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等處罰外,還可以同時暫停其六個月以內的從事報關業務或執業的資格罰﹛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
﹛﹛此外,构成走私罪或者一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向海關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報關企業和報關員也將被海關處以暫停從業資格﹛撤銷其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行政處罰﹛
﹛﹛宁波海關希望廣大報關企業及報關員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列﹛,規范從業行為,避免遭受資格罰帶來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