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确海關行政复議工作紀律,規范行政复議工作人員職務行為,促使其勤政廉政﹛公正自律,正确履行法定職責,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复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行政复議法﹛辦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适用于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各直屬海關法規處(室)以及各隸屬海關從事行政复議工作的有關人員﹛
﹛﹛本准則所稱﹛行政复議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复議人員﹛)是指負責行政复議案件的受理﹛調查﹛審理﹛作出复議決定以及因复議決定引發訴訟爭議應訴事項的海關工作人員﹛
本准則所稱﹛工作對象﹛是指在辦理行政复議案件過程中直接与复議人員發生工作聯系的申請人(行政相對方)﹛被申請人(下級海關)以及复議第三人(与申請复議的具体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复議人員必須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以及江澤民﹛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气,堅決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党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要堅持原則﹛依法行政,秉公辦案﹛不徇私情,忠于職守﹛服從紀律,嚴于律己﹛清正廉洁﹛
﹛﹛第四條 复議人員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复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行政复議法﹛辦法﹛及總署制定的一系列關于行政复議的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原則和程序辦理行政复議案件,對申請复議的具体行政行為依据有關法律﹛法規,從實体和程序兩方面對其合法性与适當性進行審查,以事實為依据,以法律為准繩,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体行政行為,維護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复議人員應嚴格遵守所在机關和部門的紀律要求,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和工作便利,向工作對象索取錢款﹛財物或非法收受工作對象的錢款﹛財物;
﹛﹛﹛(二)向工作對象報銷各种應由其個人支付的私人費用,接受工作對象為其安排的考察訪問﹛觀光旅游﹛探親訪友等活動;
﹛﹛﹛(三)向工作對象索要或長期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其他物品供個人使用;
﹛﹛﹛(四)接受工作對象宴請以及參加由工作對象支付費用的各种高消費娛樂活動;
﹛﹛﹛(五)利用辦案之机,通過工作對象為本人或其親友辦理私人事項;
﹛﹛﹛(六)其他利用職務和工作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第六條 复議人員辦理案件應嚴格遵守行政复議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泄露下列事項:
﹛﹛﹛(一)尚未審結的行政复議案件的審理思路﹛審查方案以及內部處理意見;
﹛﹛﹛(二)复議過程中所掌握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有關証据材料;
﹛﹛﹛(三)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紀要及有關合議意見﹛
﹛﹛對于向被申請人制發复議建議書的复議案件,嚴禁以任何方式向申請人披露﹛行政复議建議書﹛的有關內容﹛
﹛﹛第七條 复議人員應嚴格遵守复議工作雙人作業制度,辦案過程中應和其他同志(至少一名)一起開展复議調查或會見當事人等工作,案件審理期間嚴禁在任何場合与涉案工作對象單獨接触﹛
﹛﹛第八條 复議人員應嚴格遵守复議回避規定﹛
﹛﹛工作對象認為复議人員与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复議案件而申請該人員回避的,經所在部門負責人批准,复議人員應該回避;
﹛﹛复議人員認為自己与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應主動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回避申請;
﹛﹛复議人員不得違反上述規定,應該回避而不回避,并借辦案之机實施下列行為:
﹛﹛﹛(一)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為涉案當事人開脫責任,干扰复議案件的公正審理和复議工作的正常進行;
﹛﹛﹛(二)協助涉案當事人篡改﹛銷毀﹛偽造証据,為其規避責任或逃避制裁提供幫助﹛創造條件;
﹛﹛﹛(三)故意刁難﹛拖延辦案,打擊報复工作對象﹛
﹛﹛第九條 复議人員應認真執行复議案件合議制度﹛
﹛﹛复議人員應在書面審查被申請人具体行政行為﹛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以及充分听取复議雙方意見的基礎上,根据有關事實和法律并經集体討論,提出合議意見﹛
﹛﹛合議過程中,主審人員應客觀﹛全面﹛准确闡述复議查明的有關事實及相應証据,并提出處理意見;非主審人員應結合案件事實,根据法律規定表明意見﹛
﹛﹛复議人員合議案件應出于公心,任何人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或徇私舞弊﹛以權謀私﹛
﹛﹛第十條 對于有違反本准則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海關監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海關行政复議部門在執行本准則時,應建立相應的內部監督机制﹛
各級海關行政复議部門應根据本准則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以适當方式對外公布﹛
﹛﹛第十二條 本准則由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