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証海關人員依法行政和公正廉洁,正确處理在外勤工作中与工作對象的關系,根据﹛海關廉政規定﹛﹛﹛關于海關人員与工作對象交往中若干具体問題的規定﹛和﹛違反海關執法和廉政紀律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海關外勤工作﹛是指海關工作人員為履行職責,到企業執行工作任務﹛
﹛﹛第三條 海關外勤工作費用實行完全自理,海關外勤工作人員所需的交通﹛住宿﹛誤餐補助等方面費用按總署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承擔外勤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准接受由海關工作對象安排的住宿﹛因特殊情況确需在工作對象單位住宿的,費用自理,据實支付﹛
﹛﹛(二)不准接受工作對象安排的就餐和宴請﹛因特殊情況确需在工作對象單位就餐的,費用自理,据實支付﹛
﹛﹛(三)不准無償使用工作對象的交通工具﹛海關人員外出執行公務所需交通工具由海關自行解決﹛因特殊情況确需臨時使用工作對象單位交通工具的,按每公里1元付費,付費時間滯后一個月的視同違反本規定﹛
﹛﹛(四)不准無償占用或借用工作對象的移動電話﹛BP机﹛電腦等辦公設備﹛
﹛﹛(五)不准索要﹛接受工作對象的﹛紅包﹛﹛禮金﹛禮品﹛產品和各种有价証券;
﹛﹛(六)不准通過非市場渠道購買工作對象單位生產的產品﹛
﹛﹛(七)不准讓工作對象報銷公務活動和個人消費的費用﹛
﹛﹛(八)不准參加工作對象安排的娛樂﹛桑拿﹛旅游等活動﹛
﹛﹛(九)不准向工作對象提出与海關外勤工作無關的要求﹛
﹛﹛第五條 對違反第四條紀律者,分別按照﹛違反海關執法和廉政紀律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的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六條 對發生違反外勤工作紀律的單位,要按照海關党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責任分析﹛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領導責任分析,視不同情況給予負有領導責任者通報批評或党紀﹛政紀處分﹛
﹛﹛第七條 違反外勤工作紀律,侵占了工作對象經濟利益的,本人要如數退賠,單位領導要登門道歉﹛
﹛﹛第八條 各級海關應通過各种渠道向社會公布海關外勤工作紀律,接受社會監督;承擔外勤工作的人員應將海關外勤工作紀律告知海關工作對象單位,接受工作對象監督﹛
﹛﹛第九條 本規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