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參照﹛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系統﹛,將服務貿易划分為12個部門,并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分出了160多個分部門或獨立的服務活動﹛12個大服務貿易部門是:商業服務(包括專業服務和計算机服務)﹛通訊服務﹛建筑和相關工程服務﹛分銷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包括銀行和保險服務)﹛与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娛樂﹛文化﹛体育服務﹛運輸服務﹛其它未包括的服務﹛
由于每個WTO成員服務貿易市場的開放均是以其在服務貿易減讓表中的具体承諾為基礎的,因此各成員服務貿易市場的開放程度并不一致﹛即便是在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也可能存在經談判達成的各种准入﹛經營條件等方面的限制﹛
因此,服務貿易方面的壁壘主要是指WTO成員方未能履行其在服務貿易減讓表中的具体承諾,及不符合﹛服務貿易總協定﹛(即GATS)有關規定的各种做法或措施﹛實踐中,造成阻礙國外服務或服務供應商進入本國市場的壁壘措施可能有:
﹛﹛1.准入條件過于嚴格或缺乏過于嚴格或缺乏透明度﹛例如,某國規定,通常情況不允許由外國建筑公司承建公共工程項目,除非本國公司不能承擔;外國公司只能通過与本國合資的形式參与建筑設計;外國建筑師不得在該國獲得從業執照﹛
﹛﹛2.冗長的審批程序﹛例如,某國制定了极為繁雜的審批條件和程序,要求國外服務供應商提供過于复雜的資質証明和其它文件,并以其它各种理由拖延審批時間﹛
﹛﹛3.對服務供應商服務經營設置各种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經營負擔﹛例如,根据某國規定,在申請各种基礎電信設施的使用許可(如廣播和通用波段電台的許可証)時,外資電信運營商的申請條件比國內電信營運商更加嚴格;某國關于飛机濕租(即全机租賃,包括机組人員﹛維修和保險)的規定禁止本國航空公司租賃任何未在該國注冊的飛机,從而使在外國注冊的飛机不能進入濕租市場﹛
﹛﹛4.外國服務供應商所面臨的不公平競爭﹛例如,某國禁止外國旅游服務經營商在該國做境外旅游的廣告;外國旅游服務經營商還可能受到意料不到的稅收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