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國務院批准修訂﹛海關總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條例﹛的制定是為了規范海關行政處罰,保障海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條例﹛分為總則﹛走私行為及其處罰﹛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及其處罰﹛對違反海關法行為的調查﹛海關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附則,共6章68條﹛
据有關部門介紹,在總結海關執法經驗的基礎上,新制定的﹛條例﹛增加了﹛對違反海關法行為的調查﹛﹛海關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兩章關于程序的規定,同時細化了海關行政處罰的幅度,限制自由裁量權的使用,條文增加了32條﹛
﹛條例﹛第二條明确規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的處理,适用本實施條例﹛
結合近年來海關執法工作的實際情況,﹛條例﹛對走私行為及處罰幅度作了具体規定﹛為有效打擊与走私人通謀并為其提供便利的行為,﹛條例﹛規定:与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等或者為走私人提供走私貨物﹛物品的提娶發運﹛運輸或者其它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當事人論處,沒收違法所得,并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條例﹛本著加大執法力度与規范執法行為相結合﹛處罰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專門設立了兩章分別對案件的調查﹛處理﹛執行等程序作了具体和明确的規定,以規范海關執法活動,保障和監督海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