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許可証的有效期1.出口商品配額當年有效(另有規定者除外),各類進出口企業應于當年12月16日前向發証机關申領次年的出口許可証﹛
2.各發証机關可于當年12月15日起,根据外經貿部下達的下1年度預分出口配額簽發下1年度的出口許可証﹛出口許可証發証日期應填為下1年1月1日(不能提前使用出口),并將發証數計入下1年度的發証統計﹛
3.從1998年4月1日起,除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的出口許可証有效期仍為1個月外,其它商品的出口許可証有效期一律為6個月﹛
4.出口許可証因故在有效期內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內退回原發証机關,發証机關審核后退回原出口配額并刪除原許可証,重新簽發許可証﹛
5.出口許可証需要跨年度使用時,發証机關可在當年將出口許可証的有效期直接打到下一年度,最遲不得超過2月底﹛跨年度的出口許可証不得再延期﹛
6.當發証机關在年度交替之間調整時,原發証机關所簽發的出口許可証不再向調整后的發証机關換領,其許可証有效期最遲不能超過次年2月底﹛臨時調整發証机關按當時規定辦理﹛
7.出口許可証一經簽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証面內容,如需更改証面內容,應在有效期內由原發証机關刪除原許可証,重新換發出口許可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