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補貼﹛反傾銷和保障措施,并稱為WTO規則所允許的保護國內產業的三大救濟手段﹛反補貼是指如進口產品存在補貼,并對已經建立的進口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進口國可依照WTO﹛補貼和反補貼協定﹛及其國內法的規定進行調查,采取反補貼措施﹛反補貼措施采取征收反補貼稅的形式,目的是為抵消補貼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負面影響﹛
﹛﹛隨著國際貿易競爭的日趨激烈,一些國家出于保護國內產業的目的,利用WTO反補貼協定和本國的反補貼立法,對國外進口補貼產品不斷提起反補貼調查并采取反補貼措施,國際反補貼案件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
﹛﹛國際反補貼案件的總体概況
﹛﹛(一)根据WTO統計,自WTO正式成立起(1995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共有13個WTO成員發起128起反補貼調查﹛其中,發起調查最多的國家是美國,為48起;其次為歐盟﹛加拿大﹛南非﹛新西蘭,分別為34起﹛11起﹛10起和6起﹛被調查最多的國家是印度,為25起;其次為意大利﹛韓國﹛歐盟﹛泰國﹛南非,分別為11起﹛10起﹛7起﹛7起﹛6起﹛
﹛﹛(二)1995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有11個WTO成員在67起反補貼調查中采取了反補貼措施﹛其中,采取反補貼措施最多的是美國,為21起;其次為歐盟﹛墨西哥﹛加拿大﹛巴西,分別為15起﹛7起﹛6起﹛5起﹛被采取反補貼措施最多的是印度,為11起;其次為意大利﹛巴西﹛歐盟和印度尼西亞,分別為8起﹛6起﹛6起﹛4起﹛
﹛﹛(三)根据WTO的最新統計數据,1995年1月1日至2002年3月6日,各成員提交到WTO爭端解決机构的反補貼爭端共27起﹛其中,發達國家向發達國家提起申訴16起,占總數的比例約60%;向發展中國家提起2起﹛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提起4起,向發展中國家提起2起﹛發達國家与發展中國家聯合提起的申訴3起﹛美國既是被提起申訴最多的國家,為12起;也是提起申訴最多的國家,為8起﹛
﹛﹛在這27起爭端案件中,爭端解決机构(DSB)已成立專家小組的有7起;請求成立專家小組的有2起;請求進行磋商的有13起;DSB已接受專家小組報告的有2起;專家小組報告已散發各成員的有1起;已結案的有2起,其中1起為終裁決定征收反補貼稅,1起為經雙方協商達成解決辦法﹛
﹛﹛國際反補貼案件所呈現出的特點
﹛﹛(一)使用反補貼手段的國家比較集中,反補貼手段并沒有在多數國家中得到廣泛使用﹛截至2002年6月30日,所有WTO成員中僅有13個國家使用了反補貼手段,這是因為補貼作為一种政府行為,在調查過程中要触及他國國內法和涉及大量政府間交涉,同時還要考慮自身國家整体利益的平衡;另外,反補貼的技術性要求較高,証据要求必須确鑿,程序要复雜得多﹛
﹛﹛(二)雖然使用反補貼手段的國家較少,但其中少數國家的使用頻率較高﹛在所有發起的128起反補貼調查中,美國﹛歐盟﹛加拿大﹛南非分別為48起﹛34起﹛11起﹛10起,4國發起數量就達103起,占到總數的80.5%;在所有最終實施的67起反補貼措施中,美國﹛歐盟﹛墨西哥分別為21起﹛15起﹛7起﹛6起,合計達49起,占到了總數的73%﹛
﹛﹛(三)在所有發起的反補貼調查中只有近一半最終采取了反補貼措施,說明使用反補貼手段的要求較高﹛標准較嚴﹛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确定補貼存在和所涉補貼是否屬于禁止性補貼的難度較大;二是在計算補貼金額方面也比較复雜,取証相對困難﹛
﹛﹛(四)在國際反補貼案件中,發達國家明顯占据主動和优勢地位﹛在發達國家總計發起的100件反補貼調查中,針對發展中國家就發起了71起,比例為71%;而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只發起了12起﹛在發達國家最終實施的47起反補貼措施中,其中針對發展中國家的就有30起;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則只實施了6起﹛在所有提交至WTO爭端解決机构的27起爭端中,發達國家之間的爭端達到19起,發展中國家針對發達國家提起的申訴只有6起﹛在國際反補貼案件中,發展中國家明顯處于劣勢和被動地位﹛
﹛﹛(五)反補貼案所涉及的產品類型主要為金屬及金屬制品﹛農產品﹛輕工產品﹛紡織品和服裝等﹛其中涉及金屬及金屬制品的案件最多,各成員共發起此類調查55起,實施反補貼措施37起﹛
﹛﹛我國已成為WTO正式成員,我們在承諾履行WTO相關義務的同時,也應充分享受其權利﹛如何利用反補貼這一法律武器,保護好國內產業的合法權益,值得我們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