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原﹛條例﹛在1995年10月1日才開始施行,但中國海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于1994年9月1日就開始了﹛
1992年中國和美國簽訂了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
備忘錄對中美兩國海關在各自邊境實施知識產權保護首次作出了規定﹛
為履行我國在中美知識產權談判中所承諾的義務,我國國務院在1994年7月5日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
該﹛決定﹛規定:﹛為了履行外國參加的﹛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和﹛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外經濟技術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要強化海關在保護知識產權﹛制止侵權產品進出境方面的職能,采取必要的邊境措施,有效地制止侵權產品的進出口﹛海關要加強与有關部門的聯系和配合,依法嚴格實施知識產權的邊境保護措施﹛﹛
根据國務院的指示,海關總署于1994年9月1日發出公告,宣布侵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禁止進出境﹛從此,實施知識產權進出境保護成為我國海關的一項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