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海關法﹛的第四十四條和第九十一條就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做出如下規定:
﹛第四十四條:海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与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實施保護﹛
需要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有關知識產權狀況,并提交合法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証明文件﹛﹛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進出口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的,由海關依法沒收侵權貨物,并處以罰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海關可以對哪些知識產權實施保護?
答:根据﹛條例﹛第二條和﹛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我國海關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与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和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