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七條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由于﹛ 條例﹛ 取消了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必須事先備案的規定,那么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還有哪些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現在以下方面:
(1)是海關采取主動保護措施的前提條件﹛根据﹛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只有知識產權已經在海關總署備案的情況下,海關才將發現進出口侵權嫌疑貨物的情況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此外,根据﹛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海關只能對涉嫌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貨物才有權進行調查處理﹛
(2)有助于海關發現和查處侵權貨物﹛盡管﹛條例﹛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直接向侵權嫌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而不需事先進行知識產權備案,但是通常知識產權權利人僅靠自己的努力發現即將進出口的侵權貨物是很難的,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日常監管是目前發現侵權貨物的主要途徑﹛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辦理知識產權備案,不僅使海關可以啟動主動保護程序,而且也使海關能夠在對貨物的日常監管過程中及時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并及時与權利人聯系辦理确認﹛申請﹛擔保﹛扣留等有關手續﹛
(3)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由于知識產權備案的信息是向社會開放的,知識產權權利人辦理備案,可以對那些毫無顧忌地進出口侵權貨物的企業產生警告和震懾作用,促使其進出口侵權貨物的違法行為有所收斂﹛
所以,知識產權權利人事先進行知識產權備案,可以使其合法權益得到海關更好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