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條例﹛的規定,存在以下4种情形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1) 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后請求海關扣留,但海關未能在扣留貨物后20個工作日內收到人民法院要求海關協助執行有關裁定的通知的;
(2) 海關在﹛條例﹛規定的30個工作日內不能認定有關貨物是否侵犯有關知識產權并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后,未能在扣留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收到人民法院要求海關協助執行有關裁定的通知的;
(3) 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的收發貨人向海關提出的反擔保放行貨物的申請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
(4) 海關經調查認為收發貨人提供的証据能夠証明被扣留的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