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后,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在起訴前就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
海關收到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應當予以協助﹛
﹛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以下兩种情形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1) 在被動保護模式下海關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
(2) 在主動保護模式下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認定貨物的侵權事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