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海關將貨物轉交給有關公益机构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愿的,海關可以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
(2) 無法用于社會公益事業且知識產權權利人無收購意愿的,海關可以在消除侵權特征后依法拍賣;
(3) 侵權特征無法消除的,海關應當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