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反傾銷措施 ﹛﹛加拿大特別進口措施法規定了反傾銷起訴的處理和調查以及補救措施的實施和管理的法律框架﹛反傾銷的起訴和處理一般是在該國稅務署收到起訴文字材料后開始啟動﹛稅務署在收到起訴材料的21天內宣布此案是否屬于正當﹛如果稅務署認為受損害的材料証据不足而不實行反傾銷調查,那么,起訴者可以將此案上訴到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
﹛﹛1996年1月至1998年6月間,加拿大共實施了20起反傾銷調查,其中14起是有關鋼產品的起訴,19起初步被判為傾銷,傾銷的臨時保証金平均超過42%﹛最高的一次初步保証金是針對從巴西進口的螺線式約束筆記本,初步保証金為74%,從中國進口的大蒜傾銷的保証金為72%,從美國進口的嬰儿食品傾銷保証金68.7%﹛
﹛﹛由加拿大稅務署實施的反傾銷調查可能延續到該出口商同意將貨物价格提高到加拿大規定的某一水准,一旦該出口商做出承諾,所實施的臨時措施就立即被中止﹛自1994年以來,加拿大一直沒有作過有關新价格承諾的最終裁決﹛最近發生的兩起价格承諾是由于從日本進口的油气井套管以及從美國進口的可縮性塑料袋而引起的﹛
﹛﹛在作出初步裁決以后,加拿大稅務署有90天的時間處理最終裁決事項﹛在1996年1月至1998年6月期間,該國在處理19起反傾銷案件中,對其中2起沒有實行最終裁決措施,反傾銷最終裁決的保証金平均在42%以上﹛在此期間,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對損失情況進行調查,并在收到初步裁決通知的120天內簽發一項調查結論﹛稅務署對受損情況作出肯定的判決以后,在沒有承諾的情況下,該法庭對此案件作出最終關稅的裁決決定﹛根据加拿大的規定,如果出口商將其被涉嫌的出口商品价格提高到或超過加拿大稅務署事先規定的﹛正常﹛价格的水准,該出口商就可以不必再付款﹛另外,如果﹛正常﹛价格評估尚未做出,出口商將其被涉嫌的出口商品价格提高到或超過加拿大稅務署事先規定的﹛正常﹛价格的水准,該出口商就可以不必再付款﹛另外,如果﹛正常﹛价格評估尚未做出,出口商能按照自己國內市場減价的標准來削減傾銷保証金﹛
﹛﹛根据加拿大鋼鐵工業協會公共利益的規定,所有實施的措施在5年期間都必須被撤消,除非出口商要求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進行評審﹛然而,對貿易伙伴而言,加拿大立法措施的持續期是令人關注的一個問題﹛例如,從1982年以后實施的關于從中國進口的防水膠鞋的反傾銷措施于1997年被取消,從1975年實施的關于從韓國進口的照相薄的反傾銷措施于1998年才被取消﹛
﹛﹛加拿大所實施的反傾銷措施,50%以上是保護鋼鐵行業,其他被保護的產品有紙產品(如照相薄)﹛農產品(如砂糖﹛蔬菜)和儀器﹛美國是加拿大實行反傾銷的主要目標﹛其次是中國和韓國等﹛1996年8月23日和1997年2月13日,加拿大分別對從中國進口的大蒜和熱軋碳鋼板開始進口反傾銷調查,初步裁決保証金分別為72%和23.9%,上述兩种產品所占加拿大市場的份額分別為58.8%和1.9%﹛
﹛﹛加拿大的保障措施
﹛﹛根据關貿總協定第十九條款有關保障措施的規定,加拿大可以將規定貫徹到本國的海關稅法﹛進出口許可法和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的法規之中﹛加拿大的上述法令都貫徹實施了有關WTO保障措施﹛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加拿大﹛﹛﹛以色列自由貿易協定以及加拿大﹛﹛﹛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的規定﹛然而,從1995年以來,加拿大沒有實行過關貿總協定第十九條款關于保障措施的規定﹛北美自由貿易協定規定了某些農產品以關稅率配額形式出現的特別保障措施﹛
﹛﹛加拿大的衛生与動植物
﹛﹛衛生檢驗措施
﹛﹛加拿大是WTO衛生与動植物衛生檢驗協定﹛國際植物保護公約和動物流行病國際机构的成員方之一,尤其積极參与WTO衛生与動植物衛生檢驗協定的工作﹛在1997年至1998年7月前,加拿大向該組織提交的25個通知書中,其中16個通知書是關于新物質登記方面的要求,3個通知書是關于牛類海綿狀腦脊髓病方面的措施,另外一個通知書是關于從美國進口的豬不受進口禁令限制的規定﹛
﹛﹛加拿大聯邦政府已批准將所有食品檢驗与檢疫業務合并給加拿大食品檢驗局辦理,該項工作已于1997年4月運行,并經農業和農業食品部呈報議會﹛加拿大食品檢驗局將過去由農業食品部﹛衛生部﹛工業部以及海洋漁業等部門所承辦的檢驗和檢疫業務,全部歸屬自己一家辦理﹛有關食品安全﹛經濟欺詐﹛有關貿易的要求,動植物衛生等的檢驗項目全部由該局辦理﹛然而,有關食品安全政策﹛標准制定﹛風險估測﹛分析測試﹛研究与審計等業務仍由衛生部承辦﹛此項机构合并的結果丰碩,預計從1998年起每年起碼節省4400万加元的支出﹛
﹛﹛加拿大食品檢驗局的職能包括,要求撤消那些對公共﹛動植物衛生有害的非安全食品和染病的動植物;要求撤消從聯邦政府以外地方供應商購買的商品和服務;要求法庭做出過渡期法令,以避免違背法令而要承擔責任;負責作价和收費;如果客戶有能履行有關費用的支付,該局有權撤消或扣留此項服務交易﹛加拿大食品檢驗局還可以從事以下業務活動:与他方簽訂合同備忘錄或協議,与一個以上(包括一個)的省政府簽訂協議,為檢驗与有關服務的實施建立聯邦与省政府之間的合作關系;代表聯邦政府簽發許可証;出售或提供專利﹛版權﹛工業設計﹛商標和其他知識產權等﹛
﹛﹛過去由60個不同進口場所實施的所有進口檢驗業務,現在直接由加拿大食品檢驗局屬下三個進口服務中心中的任何一個辦理即可﹛据加拿大有關部門報道,重組后的食品檢驗局提高了該國進口商品的衛生和安全性,并能使檢驗部門的重點放在高風險產品方面﹛此种体制既減少了進口產品的檢驗時間,同時也減少了進口商品的放行時間﹛
﹛﹛加拿大的其他貿易
﹛禁止或控制措施
﹛﹛根据蒙特利爾﹛破坏臭氧物質條例﹛﹛有害廢物進口條例以及巴塞爾公約的規定,加拿大還實施了一些貿易禁止或控制措施﹛按照危害野生動植物類的國際貿易公約的規定,該國對危害野生動植物類的國際貿易實行貿易限制﹛根据加拿大環境保護法,該國對毒性物質實行貿易禁止,如遵循WTO貿易技術壁壘委員會的通知精神,加拿大已于1997年10月通知該委員會,該國禁止制造﹛銷售和進口有毒的化學品﹛根据加拿大動植物衛生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考慮到衛生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考慮到衛生与動植物衛生的因素,加拿大對諸如蜜蜂﹛鹿﹛麋﹛駱駝﹛美洲駝﹛豬等實行禁止或限制進口﹛根据加拿大進出口許可法建立的進口控制表涉及許可証進口的產品,其中大部分是經濟方面需求的產品﹛加拿大許可証制還适用于根据WTO農產品協定規定而制定的關稅率配額,以及根据WTO紡織品和服裝協定規定而實施的進口數量限制﹛對于從所有其他國家進口的碳鋼和特种鋼,包括從簽有自由貿易協定國家進口的此類產品,加拿大均實行進口監督,其目的不是監督其進口商品的數量和金額,而是監督其進口商品的体積和原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