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頒布﹛進口机動車輛制造厂名稱和車輛品牌中英文對照表(2004年版)﹛(以下簡稱﹛對照表(2004年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各有關單位在辦理進口机動車輛的有關事宜時,應當按﹛對照表(2004年版)﹛規定的進口汽車﹛摩托車制造厂名稱和車輛品牌中文譯名進行簽注和計算机管理﹛
二﹛對未列入﹛對照表(2004年版)﹛的進口机動車制造厂商及車輛品牌,在申請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証時,進口關系人應向國家指定的汽車產品認証机构提供進口机動車制造厂商和(或)車輛品牌的中文譯名﹛經指定認証机构審核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備案并通報各有關單位,作為今后﹛對照表(2004年版)﹛的增補﹛
三﹛在﹛對照表(2004年版)﹛施行前,按﹛進口机動車輛制造厂名稱和車輛品牌中英文對照表(2001年版)﹛簽注的有關証件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四﹛﹛對照表(2004年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