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2004年我國﹛進出口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調整情況,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簡稱:檢驗檢疫法檢目錄,另行印發)作了對應調整﹛
檢驗檢疫法檢目錄中的原海關監管條件﹛C﹛一律調整為﹛A﹛,列入檢驗檢疫法檢目錄的進出境商品,必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管,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進出口手續﹛國家質檢總局﹛海關總署2003年23號公告同時廢止﹛
﹛﹛本公告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