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未獲得上述產品生產許可証的企業,不得生產該產品;銷售單位不得銷售無生產許可証的產品,違者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從即日起,依据有關文件延長有效期的上述產品的舊証書一律作廢﹛
二﹛新投產﹛新轉產上述產品的企業,應當及時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証﹛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