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化學物殘余)規例﹛和﹛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繼2001年開始實施對﹛7+10﹛种藥物殘留管制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將從2003年1月31日起增加對卡巴氧(carbadox)﹛二氫鏈霉素(dihydrostreptomycin)﹛二甲硝咪唑(dimetridazole)﹛ 喃他酮(furaltadone)﹛ 喃唑酮(furazolidone)﹛交沙霉素(josamycin)﹛甲硝唑(metronidazole)﹛鏈霉素(streptomycin)﹛甲氧 氨嘧啶(trimethoprim)等9种藥物殘留的管制﹛為了保証供應香港的動物﹛動物產品藥物殘留符合其最高限量的食品安全要求,現將對供港動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和檢驗檢疫的有關要求公告如下:一﹛ 各供港動物及其產品的生產﹛加工﹛經營企業和檢驗檢疫机构要在﹛7+10﹛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從2003年1月31日起將上述9种藥物納入管理范疇﹛
二﹛各供港動物養殖場(含用于屠宰﹛加工供港肉(臟)類的動物養殖場,下同)要加強對藥物的管理,嚴禁在養殖場使用﹛存放內地和香港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對其他有限量要求的19种藥物的使用,要嚴格遵照藥物停藥期﹛用量和用藥方法的規定﹛
三﹛各供港動物養殖場及飼料生產企業必須遵守﹛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1999年第5號)的有關規定,嚴禁在飼料或飼料添加劑中添加內地和香港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各養殖場要加強對動物飼料的管理,對添加限用藥物的飼料要科學地把握添加劑量和停止飼喂的時間,防止藥物殘留超標﹛
四﹛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要加強對供港動物及其產品生產﹛經營環節的藥物﹛飼料使用的監督管理,從源頭上控制藥物殘留﹛
五﹛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了解和掌握國家有關獸藥管理的各項規定,密切跟蹤本地區供港產品的衛生質量狀況,并加強對本地區出口企業的監督﹛
六﹛駐港澳代理机构要主動与兩地檢驗檢疫主管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向兩地主管部門﹛出口企業和供貨企業反饋內地供港澳商品的衛生質量狀況,提出改進建議﹛
七﹛對違反規定的飼料生產﹛經營企業﹛養殖場﹛加工厂和出口企業,國家質檢總局和外經貿部將依据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 對供澳門食用動物及動物產品的藥物殘留控制和監測,參照本公告執行(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