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出入境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規定﹛和中國有關法律規定,聯合發布第36號公告,暫停進口來自荷蘭的動物源性食品,根据荷蘭政府主管當局最新提供的相關技術信息和承諾以及中方專家進行的風險評估結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現決定解除對部分來自荷蘭的動物源性食品的進口禁令,具体規定如下:一﹛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對來自荷蘭的阿拉斯加狹鱈魚﹛真鱈魚﹛紅魚﹛藍鱈﹛平魚﹛黑線鱈﹛鯡魚﹛黃蓋鰈﹛墨斗魚﹛鰈魚﹛太平洋 魚等海捕冷凍魚類及其制品﹛海產軟体動物﹛食用蛋類及蛋制品﹛明膠(不含來源于牛﹛羊等反芻動物的明膠)等動物源性產品准予進口﹛
二﹛上述產品進口時須附有荷蘭官方的衛生証書,証明其符合歐盟的相關衛生要求,适合人類消費﹛
三﹛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90天內,各口岸檢驗檢疫部門應對來自荷蘭的上述產品進行20%的任意項目檢測,以确保產品中不含有危害公共衛生的有毒有害物質﹛
四﹛本公告自2002年8月31日起生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