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于2000年先后頒布了﹛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管理辦法﹛(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00年第19號局令)和﹛進出口化妝品監督檢驗管理辦法﹛(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00年第21號局令),現就以上兩個管理辦法實施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02年7月1日起,根据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00年頒布的第19﹛21號令中的有關規定,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均須憑標簽審核証書(或受理証明)辦理報檢手續﹛
二﹛辦理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審核時可同時獲得﹛標簽審核受理証明﹛﹛已經申請標簽審核但尚未取得標簽審核証書的產品,2002年11月1日前可憑﹛標簽審核受理証明﹛到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辦理報檢手續﹛
三﹛如進口商事先未辦理標簽審核但貨物已經到港,可在到貨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申請辦理標簽審核,憑﹛標簽審核受理証明﹛在有效期內辦理進口手續﹛2002年11月1日后均須憑﹛標簽審核証書﹛辦理報檢手續﹛進口食品﹛化妝品的標簽均須符合中國有關標准的規定﹛
四﹛各受理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審核申請﹛初審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完成各自的工作﹛
五﹛各進出口商可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或標簽終審机构查詢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