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日本﹛韓國相繼爆發了口蹄疫﹛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的畜牧業生產,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的規定,特公告如下: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日本﹛韓國輸入偶蹄動物(如豬﹛牛﹛羊等)及其產品;已運抵口岸的來自日本﹛韓國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二﹛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日本﹛韓國的偶蹄動物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机﹛火車等,如發現有來自日本﹛韓國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對上述運輸工具上的動植物性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四﹛凡截獲的走私入境的來自日本﹛韓國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就近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的監督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