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法國﹛盧森堡相繼發生新城疫﹛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的畜牧業安全,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特公告如下:
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法國﹛盧森堡輸入禽鳥及其產品;已運抵口岸的來自上述國家的禽鳥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上述國家的禽鳥及其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机和火車等,如發現有來自上述國家的禽肉及其制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禽鳥,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不得放在露天或甲板上;其廢棄物﹛泔水等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作無害化處理﹛
凡截獲的走私入境的來自上述國家的禽鳥及其產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