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巴西爆發了新城疫﹛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的畜牧業生產,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特公告如下:一﹛ 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巴西輸入禽鳥及其產品;已運抵口岸的來自巴西的禽鳥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二﹛ 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巴西的禽鳥及其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沒收銷毀處理﹛
三﹛ 對途徑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航舶,飛机和火車等,如發現有來自巴西的禽鳥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禽鳥,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不得放在露天或甲板上;對上述運輸工具上的動植物性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机构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四﹛ 凡截獲的走私入境的來自巴西的禽鳥及其產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
五﹛ 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