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和1999年1月14日,科威特﹛馬拉維﹛巴林,以色列等國家相繼爆發了口蹄疫﹛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的畜牧業安全,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特公告如下: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上述國家輸入偶蹄動物(包括豬,牛,羊等)及其產品﹛
二﹛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上述國家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銷毀處理﹛
三﹛對途徑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航舶,飛机和火車等,如發現有來自上述國家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對上述運輸工具上的動物性廢棄物,泔水等作無害化處理﹛
四﹛凡截獲的走私入境的來自上述國家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動植物檢疫机關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机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