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保障進出境肉類產品安全衛生,防止動物疫情傳入傳出我國,保護我國農牧業生產安全和人体健康,維護對外貿易信譽,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對進出境肉類產品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肉類產品是指動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類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肉類﹛臟器﹛副產品以及以上述產品為原料的制品(不含罐頭)﹛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机构)負責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進境檢驗檢疫
第五條 向中國輸出肉類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政府主管當局應當与國家質檢總局簽訂檢驗檢疫議定書,确定相應的檢驗檢疫要求﹛檢驗檢疫机构按照檢驗檢疫議定書和中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檢驗檢疫﹛
國家質檢總局根据需要可以派員到輸出肉類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進行預檢﹛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向中國出口肉類產品的加工企業實施注冊登記制度﹛未經國家質檢總局注冊登記的國外加工企業生產的肉類產品不得向中國出口﹛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境肉類產品實行檢疫審批制度﹛進境肉類產品的貨主應當在貿易合同簽訂前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証﹛
第八條 進境肉類產品只能從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口岸進境﹛進境口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与進境肉類產品數量相适應的存儲冷庫﹛存儲冷庫的條件應當符合﹛進境肉類產品存儲冷庫檢驗檢疫要求﹛(附件)﹛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對所轄地區用于存儲進境肉類產品的冷庫實行備案管理;
(二)進境口岸的檢驗檢疫机构具備實施進境肉類產品實驗室檢驗檢疫的必要設施,并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九條 肉類產品進境前或者進境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持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証﹛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官方簽發的檢驗檢疫証書(正本)﹛原產地証書﹛貿易合同﹛信用証﹛提單﹛發票等單証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机构報檢﹛
第十條 檢驗檢疫机构對報檢所提交的單証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報檢,并對審批數量進行核銷﹛
對無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官方檢驗檢疫証書或者檢驗檢疫証書不符合要求的,以及無有效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証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第十一條 對裝運進境肉類產品的集裝箱應當在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机构的監督下實施箱体防疫消毒處理﹛
未經檢驗檢疫机构許可,進境肉類產品不得卸离運輸工具﹛
第十二條 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机构依照下列規定對肉類產品實施現場檢驗檢疫:
(一)核對單証与貨物的名稱﹛數(重)量﹛集裝箱號碼﹛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生產加工厂家名稱或者注冊號﹛包裝﹛鉛封號﹛檢驗檢疫標志或封識等是否相符;
(二)檢查集裝箱溫度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三)查驗包裝:外包裝上應當有明顯的中英文標識,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工厂注冊號和目的地等內容,目的地必須注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封口處應當加施一次性檢驗檢疫標識;內包裝必須使用無毒﹛無害的全新材料,并標明品名﹛注冊厂號;
(四)查驗有無腐敗變質,有無异味﹛毛﹛血﹛糞污等雜質及其它有害雜質﹛
第十三條 根据現場檢驗檢疫的情況,對進境肉類產品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貨証不相符或者不符合我國標准規定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二)腐敗變質或者受有害雜質污染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三)疑似受病原体污染的,應當立即采樣送檢,并作封存處理﹛
第十四條 進境肉類產品經現場檢驗檢疫合格后,運往檢驗檢疫机构指定的儲存冷庫存放﹛同時,檢驗檢疫机构根据有關規定采樣進行實驗室檢驗﹛
第十五條 采樣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采樣時,應當避免樣品被污染;使用專用樣品袋存放樣品,或者直接抽取原包裝;采集的樣品應當保持在与運輸環境近似的溫度下(可放冰內﹛冰箱的冷盒內或低溫冰箱內保存);
(二)采樣后在盛裝樣品的容器或者樣品袋上應當加貼標簽,標明樣品名稱﹛報檢單號﹛來源﹛數量﹛采樣地點﹛采樣人及采樣日期等,并出具﹛抽/采樣憑証﹛﹛
第十六條 實驗室應當對送檢樣品進行感官特性檢驗,檢查其新鮮度﹛色澤﹛气味是否正常;是否有毛﹛血﹛糞污等雜質;是否有出血﹛淤血等,必要時進行揮發性鹽基氮﹛蒸煮試驗﹛
第十七條 對抽取的進境肉類產品樣品進行微生物檢驗,并按照﹛動物源性食品有毒有害物質殘留監控計划﹛對重金屬﹛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理化指標進行監測﹛
肉類產品的微生物學檢驗項目包括強制性進行細菌總數﹛沙門氏菌﹛致病性大腸杆菌(包括O157和O157:H7)檢驗和監測性進行單核細胞增生李斯特杆菌﹛彎曲杆菌等檢驗;肉制品還必須強制性進行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
根据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的動物疫情狀況,對可能受動物傳染病原﹛寄生虫感染的肉類產品,必須進行相關病原和寄生虫的檢測﹛
第十八條 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机构根据檢驗檢疫結果,對進境肉類產品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簽証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如下處理:
(一)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証明﹛,准予生產﹛加工﹛使用;
(二)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簽發﹛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在檢驗檢疫机构的監督下,作退回﹛銷毀或者無害化處理;
(三)需要對外索賠的,簽發相關証書﹛
第十九條 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未取得檢驗檢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証明﹛前,不得擅自轉移﹛生產﹛加工﹛使用進境肉類產品﹛
第三章 出境檢驗檢疫
第二十條 出境肉類產品必須經檢驗檢疫机构檢驗檢疫合格,方准出境﹛
第二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境肉類產品的生產﹛加工﹛存放企業實行注冊登記管理﹛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疫机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出境肉類產品實施檢驗檢疫:
(一)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二)中國政府与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政府簽訂的雙邊檢驗檢疫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三)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檢驗檢疫要求﹛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机构向出境肉類產品加工企業派出獸醫,對出境肉類產品的生產﹛加工﹛倉儲﹛運輸﹛出境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應當為檢驗檢疫机构派出的獸醫(以下簡稱派出獸醫)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派出獸醫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檢驗檢疫要求和有關規定對屠宰動物實施宰前﹛宰后檢驗檢疫;
(二)對加工企業生產﹛加工過程中的安全衛生條件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据檢驗檢疫需要抽樣,送實驗室檢驗;
(三)完成國家殘留監控計划和疫病監測方案中規定的抽樣工作;
(四)負責申領和保管出境肉類產品所需檢驗檢疫印章﹛標志,并做好使用登記﹛
第二十四條 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出境肉類產品生產﹛加工前向生產﹛加工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机构預報檢﹛
檢驗檢疫机构受理預報檢后,應當檢查确認檢驗檢疫要求,并對生產﹛加工企業周圍地區﹛供屠宰動物來源地的動物疫情情況和農藥﹛獸藥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符合出口要求的,方可同意生產﹛加工﹛
第二十五條 供屠宰動物應當來自經過檢驗檢疫机构注冊或者備案的飼養場﹛注冊或者備案工作參照供港澳活動物有關檢驗檢疫管理辦法進行﹛
供屠宰動物的飼養應當由出境肉類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實行﹛五統一管理方式﹛管理(即統一供應雞苗﹛仔豬等﹛統一防疫消毒﹛統一供應飼料﹛統一使用藥物﹛統一收購屠宰)﹛動物出場前應當經其所在地檢驗檢疫机构實施檢驗檢疫并出具証明,出境肉類產品加工厂所在地檢驗檢疫机构憑証明准予屠宰加工﹛
第二十六條 檢驗檢疫机构對宰前動物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沒有﹛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証明﹛或者疫情監測﹛殘留監控不合格的動物不得用于屠宰﹛加工出境肉類產品﹛
非飼養的供屠宰動物須經宰前檢疫合格,并對有毒有害殘留物質檢測合格﹛
第二十七條 出境肉類產品加工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及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對微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殘留進行檢測和自控﹛
第二十八條 檢驗檢疫机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出境肉類產品中微生物和有毒有害殘留物質進行檢測,并對企業的衛生狀況進行監測﹛
第二十九條 用于出境肉類產品包裝的材料應當符合衛生標准,包裝箱(袋)上應當按照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標明品名﹛數(重)量﹛生產企業名稱﹛注冊編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等﹛需要加施檢驗檢疫印章或者標志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派出獸醫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十條 在派出獸醫監督下生產﹛加工的肉類產品,由檢驗檢疫机构派出獸醫進行登記,填寫監管記錄,并結合檢測結果,确認生產加工的產品是否符合進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檢驗檢疫要求﹛符合要求的,由派出獸醫簽發肉類產品出厂檢驗檢疫合格証明﹛
第三十一條 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出境肉類產品啟運前,憑派出獸醫簽發的貨物出厂檢驗檢疫合格証明向出境肉類產品生產﹛加工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机构報檢﹛
第三十二條 運輸出境肉類產品的運輸工具必須具備良好的密封性能和制冷設備,保証運輸過程中所需要的溫度條件,其所提供的裝載方式能有效地避免肉類產品受到污染,并在檢驗檢疫机构的監督下進行嚴格的清洗消毒處理﹛
第三十三條 檢驗檢疫机构對出境肉類產品的發運實施監裝﹛出境肉類產品裝運時,檢驗檢疫机构派員對裝運過程進行監督,并填寫監督裝運記錄﹛
檢驗檢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境肉類產品﹛包裝容器﹛運輸工具等加施檢驗檢疫標志或者封識﹛
第三十四條 檢驗檢疫机构對出境肉類產品的出厂檢驗檢疫合格証明﹛檢測結果報告﹛監督裝運記錄等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簽發有關檢驗檢疫証單;不符合規定的,簽發不合格通知單﹛
第三十五條 存放出境肉類產品的中轉冷庫應當經所在地檢驗檢疫机构登記,并接受監督管理﹛
出境肉類產品運抵中轉冷庫時應向其所在地檢驗檢疫机构申報﹛中轉冷庫所在地檢驗檢疫机构憑生產﹛加工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机构簽發的檢驗檢疫証單監督入庫﹛
出境肉類產品出庫時由中轉庫所在地檢驗檢疫机构換証﹛
第三十六條 出境冷凍肉類產品應當在生產加工后6個月內﹛冰鮮肉類產品應當在生產加工后72小時內出境﹛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簽發檢驗檢疫証書的獸醫實行備案管理制度,未經備案的獸醫不得簽發証書﹛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進出境肉類產品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檢驗檢疫机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檢驗檢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員在對進出境肉類產品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嚴格執法,遵守職業道德,忠于職守,文明服務﹛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机构按照規定查處﹛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