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檢疫審批:凡輸入﹛攜帶﹛郵寄動物﹛動物產品﹛及其他繁殖材料,貨主﹛物主或代理人必須事先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2. 報檢:輸入﹛輸出應檢物,貨主或代理人應按要求填寫報檢單,向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報檢﹛
3. 檢疫:包括現場檢疫﹛實驗室檢疫﹛隔离檢疫﹛現場檢疫:輸入﹛輸出應檢物抵達口岸時,檢疫人員登机﹛登輪﹛登車或到貨物停放場所實施檢疫;實驗室檢疫:檢疫人員按有關規定或要求對輸入﹛輸出的檢疫物作動物疫病的實驗室檢測;隔离檢疫:動物在入境后或出境前,必須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机關指定的隔离場作隔离檢疫(大﹛中動物45天,小動物30天)﹛
4. 檢疫結果的判定和出証:根据檢疫結果,按照我國与有關國家或地區簽定的雙邊檢疫議定書或協議中的規定,國家標准,參考有關國際標准出証﹛
5. 檢疫處理:
(1) 對經檢疫不合格的檢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通知貨主或其代理分別作除害﹛退回或銷毀處理﹛
(2) 簽証放行:經檢疫合格或經除害處理合格的出入境檢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簽發﹛檢疫放行通知單﹛﹛檢疫証書或在報關單上加蓋印章,准予入境或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