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檢法﹛規定,進出口商品的報驗人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作出的檢驗結果有异議的,可以向原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或者其上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以至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請复驗,由受理复驗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或者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作出复驗結論﹛ 申請复驗的"報驗人",應局限于﹛商檢法﹛規定必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的報驗人﹛對于其他對外貿易關系人,如出口商品的國外買方和進口商品的賣方,申請复驗時,應按委托鑒定業務辦理﹛
報驗人申請复驗,應在收到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的檢驗結果后15天內提出﹛通過信函申請复驗的時間,以寄出信函的時間為准﹛
申請复驗時應填寫复驗申請表,提供原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簽發的商品檢驗証書正本并附有關單証﹛复驗收費標准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統一制定﹛
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接到申請后,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接受复驗,受理复驗后30天內完成复驗并出具复驗結論証書;因复驗內容和程序复雜或有特殊情況的,可适當延長時間,但不得超過70天,并需向報驗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