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中,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密切關系著買賣雙方的切身利益,因為它涉及到檢驗權﹛檢驗机构以及有關的索賠問題﹛根据國際慣例,進出口商品的檢驗時間和地點,一般有以下三种做法:
①以离岸品質﹛數量為准﹛就是由賣方在裝運口岸裝運前,申請檢驗机构對出口商品的品質﹛數(重)量進行檢驗,檢驗后出具的檢驗証書,作為商品品質﹛數(重)量的最后依据﹛這种做法,買方對貨物無复驗權,也就是沒有提出索賠的權利﹛
②以到岸品質﹛數量為准﹛貨物運抵目的港后,由當地的檢驗机构檢驗和出具的檢驗証書為最后依据,如品質﹛數(重)量与合同規定不符,買方憑檢驗証書向賣方提出索賠,除非造成上述不符情況屬于承運人或保險人的責任,賣方一般不得拒絕理賠﹛
③買方有复驗權﹛就是賣方在裝運前進行檢驗的檢驗証書,并不是最后依据,而是交貨依据,貨到目的地,允許買方進行复驗,發現到貨的品質﹛數(重)量与合同規定不符,屬于賣方責任的,可憑檢驗証書向賣方提出索賠﹛這种做法兼顧了買賣雙方的利益﹛我國在進出口業務中,大都采用這种做法﹛
國際上承擔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的机构有國家政府設立的官方机构,也有民間的檢驗机构,還有由生產者自己進行檢驗﹛它們的背景﹛能力﹛技術﹛信譽各有不同,所以買賣雙方有必要共同選定雙方同意的檢驗机构,在合同中訂明,它的檢驗証明才能被雙方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