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沙頭角邊境特別管理區(以下簡稱管理區)進出物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适用于下列進出管理區物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一)進出管理區的貨物﹛包括:
1.由地方經貿管理部門核發配額的輸入管理區的貨物;
2.經批准,管理區居民帶入管理區銷售的鮮活商品;
3.從管理區輸出的來自非疫區的水果﹛配餐料及食用性水生動物﹛
(二)管理區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員進出管理區的攜帶物;
(三)從管理區輸出的廢舊物品﹛生活垃圾;
(四)其他依法需經檢驗檢疫的進出管理區的應檢物品﹛
第三條管理區是檢驗檢疫机构監督管理的特殊區域﹛管理區檢驗檢疫机构對進出管理區的物品按照風險評估﹛分類管理的原則,比照出入境貨物﹛出入境人員攜帶物及進境廢舊物品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准運輸﹛攜帶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以及微生物﹛人体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進出管理區﹛
前款規定的物品依法經審批,允許進出管理區的,其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承運人或者攜帶人應當向管理區檢驗檢疫机构申報,檢驗檢疫合格后放行﹛
第二章貨物檢驗檢疫
第五條須經檢驗檢疫机构實施檢驗檢疫的貨物進出管理區的,其所有人﹛承運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向管理區檢驗檢疫机构申報,接受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地方經貿管理部門核發配額的貨物輸入管理區的,其所有人﹛承運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向管理區檢驗檢疫机构備案﹛輸入管理區時,憑﹛應檢商品檢驗檢疫登記手冊﹛報檢,由管理區檢驗檢疫机构按照出境貨物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經有關部門批准,管理區居民運輸鮮活商品進入管理區銷售的,應當向管理區檢驗檢疫机构備案﹛進入管理區時,應當逐批向檢驗檢疫机构報檢,檢驗檢疫机构查驗合格后予以放行﹛
第八條來自非疫區的水果﹛配餐料(包括配餐用食品及調味品)及食用性水生動物輸出管理區的,其所有人﹛承運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向管理區檢驗檢疫机构備案﹛輸出管理區時,憑﹛應檢商品檢驗檢疫登記手冊﹛逐批報檢,經檢驗檢疫合格后放行﹛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貨物不准輸出管理區﹛
第九條進出管理區的貨物屬于實行檢疫許可制度或者衛生注冊登記制度管理的,在向管理區檢驗檢疫机构申報時,應當提供檢疫許可証明或者衛生注冊登記証明﹛
第三章攜帶物﹛廢舊物品及生活垃圾檢驗檢疫
第十條管理區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員攜帶合理數量的自用應檢物品進出管理區時,應由攜帶人向檢驗檢疫机构申報,接受檢驗檢疫机构的查驗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管理區內生產經營活動﹛居民生活產生的廢舊物品需運出管理區的,所有人﹛承運人或者代理人憑環保部門証明申報,并由管理區檢驗檢疫机构實施裝運前檢驗檢疫及衛生處理,運出管理區時經查驗合格后放行﹛
第十二條管理區內生產經營活動﹛居民生活產生的生活垃圾需運出管理區的,承運人或者代理人應當提供有效的衛生處理証明,管理區檢驗檢疫机构查驗放行﹛
第十三條不屬于管理區內產生的廢舊物品和生活垃圾,不得運出管理區﹛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未經許可,運輸﹛攜帶國家禁止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進出管理區的,管理區檢驗檢疫机构依法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并處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未經許可,運輸﹛攜帶國家禁止進境的微生物﹛人体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動物和物品進出管理區的,管理區檢驗檢疫机构依法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并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未經許可,運輸﹛攜帶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進出管理區的,管理區檢驗檢疫机构依法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并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運輸﹛攜帶應檢物品進出管理區而不報檢或瞞報﹛少報的,管理區檢驗檢疫机构依法作退貨處理,并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未經許可,將非疫區水果﹛配餐料及食用性水生動物以外的其他貨物輸出管理區的,管理區檢驗檢疫机构依法作退貨處理,并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管理區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員攜帶超出合理數量范圍的應檢物品進出管理區的,管理區檢驗檢疫机构依法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未經檢驗檢疫,將管理區內產生的廢舊物品﹛生活垃圾運出管理區的,或者將非管理區內產生的廢舊物品﹛生活垃圾運出管理區的,由管理區檢驗檢疫机构依法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并處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管理區檢驗檢疫机构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帶出管理區的攜帶物的合理數量,以海關認定的數量為准﹛
第二十三條進出管理區的貨物的檢驗檢疫,使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的檢驗檢疫單証﹛管理區居民帶入管理區銷售的鮮活商品以及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員攜帶物适用的檢驗檢疫單証,由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制定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進出管理區貨物的檢驗檢疫,按照國家統一的收費標准收費﹛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檢驗檢疫免收檢驗檢疫費,按照國家統一標准收取查驗費或換証費﹛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可以根据管理區檢驗檢疫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准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