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檢疫管理工作,提高檢疫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檢疫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出境竹木草制品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机构)負責所轄區域內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產加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實施分級分類監督管理﹛
第二章分級分類管理
第五條根据生產加工工藝及防疫處理技術指標等,竹木草制品分為低﹛中﹛高3個風險等級:
(一)低風險竹木草制品:經脫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處理的;
(二)中風險竹木草制品:經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藥劑處理等防疫處理的;
(三)高風險竹木草制品:經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處理的﹛
第六條檢驗檢疫机构對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業進行評估﹛考核,將企業分為一類﹛二類﹛三類3個企業類別﹛
第七條一類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
(二)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体系,包括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的防疫措施及厂檢員管理制度等;
(三)配備專職的厂檢員,負責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防疫措施的監督﹛落實及產品厂檢工作;
(四)在生產過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藝,并配備与其生產能力相适應的防虫﹛防霉處理設施及相關的檢測儀器;
(五)原料﹛生產加工﹛成品存放場所,應當專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環境整洁﹛衛生;
(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
(七)檢驗檢疫年批次合格率達99%以上;
(八)檢驗檢疫机构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二類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
(二)企業建立質量管理体系,包括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的防疫措施及厂檢員管理制度等;
(三)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厂檢員,負責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防疫措施的監督﹛落實及產品厂檢工作;
(四)在生產過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藝,具有防虫﹛防霉處理設施;
(五)成品存放場所應當獨立,生產加工環境整洁﹛衛生;
(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30批次;
(七)檢驗檢疫年批次合格率達98%以上;
(八)檢驗檢疫机构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不具備一類或者二類條件的企業以及未申請分類考核的企業定為三類企業﹛
第十條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机构提出實施分類管理的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一式兩份):
(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加工企業分類管理考核申請表﹛(附件1);
(二)工商營業執照复印件;
(三)企業厂區平面圖;
(四)生產工藝及流程圖;
(五)相應的防疫措施和質量管理的文件;
(六)檢驗檢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檢驗檢疫机构自接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初審﹛
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補齊;未能在規定期限補齊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二條初審合格后,檢驗檢疫机构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企業的考核﹛根据考核結果,由直屬檢驗檢疫局确定企業類別,并及時公布﹛
第十三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一)申請企業類別升級的;
(二)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生產加工地點變更的;
(三)生產工藝和設備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三章出境檢疫
第十四條輸出竹木草制品的檢疫依据:
(一)我國与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簽定的雙邊檢疫協定(含協議﹛備忘錄等);
(二)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竹木草制品檢疫規定;
(三)我國有關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檢疫規定;
(四)貿易合同﹛信用証等訂明的檢疫要求﹛
第十五條企業或者其代理人辦理出境竹木草制品報檢手續時,應當按照檢驗檢疫報檢規定提供有關單証﹛一類﹛二類企業報檢時應當同時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檢記錄單﹛(以下簡稱厂檢記錄單)(附件2)﹛
第十六條根据企業的類別和竹木草制品的風險等級,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為:
(一)一類企業的低風險產品,抽查比例5%-10%;
(二)一類企業的中風險產品﹛二類企業的低風險產品,抽查比例10-30%;
(三)一類企業的高風險產品﹛二類企業的中風險產品和三類企業的低風險產品,抽查比例30-70%;
(四)二類企業的高風險產品,三類企業的中風險和高風險產品,抽查比例70-100%﹛
第十七條檢驗檢疫机构根据企業日常監督管理情況﹛出口季節和輸往國家(地區)的差別以及是否出具﹛植物檢疫証書﹛或者﹛熏蒸/消毒証書﹛等,在規定范圍內,确定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
第十八條出境竹木草制品經檢疫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証單;經檢疫不合格的,經過除害﹛重新加工等處理合格后方可放行;無有效處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檢驗檢疫机构對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產﹛加工﹛存放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檢驗檢疫机构對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內容主要包括:
(一)檢查企業質量管理体系有效運行和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的防疫措施執行情況;
(二)檢查企業生產﹛加工﹛存放等條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
(三)檢查厂檢記錄以及厂檢員對各項防疫措施實施監督的情況和相應記錄;
(四)企業對質量問題的整改情況;
(五)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在實施日常監督管理中,檢驗檢疫机构應當填寫﹛出境竹木草制品監管記錄﹛
第二十一條檢驗檢疫机构應當建立竹木草制品企業的檢疫管理檔案﹛
第二十二條檢驗檢疫机构對企業的分類實行動態管理,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對企業做類別降級處理:
(一)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的防疫措施不到位;
(二)厂檢員未按要求實施檢查与監督;
(三)檢驗檢疫机构對出境竹木草制品實施檢疫,連續2次以上檢疫不合格;
(四)1年內出境檢驗檢疫批次合格率達不到所在類別要求;
(五)其他不符合有關檢驗檢疫要求的﹛
對做類別降級處理的企業限期整改,經整改合格的,可恢复原類別﹛
第二十三條企業不如實填寫厂檢記錄單或者偽造﹛變造﹛出售和盜用厂檢記錄單的,直接降為三類企業管理﹛
第二十四條檢驗檢疫机构對企業厂檢員進行培訓,厂檢員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厂檢員應當如實填寫厂檢記錄單,并對厂檢結果負責﹛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檢驗檢疫机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