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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電池產品汞含量檢驗監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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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池產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我國生態環境,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池產品(含專用電器具配置的電池)系指﹛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中代碼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第三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檢驗檢疫局)主管全國進出口電池汞含量的檢驗監管工作,國家檢驗檢疫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机构)按照本辦法分工負責所轄地區進出口電池產品的備案及日常檢驗監管工作﹛

﹛﹛第四條檢驗檢疫机构對進出口電池產品實行備案和汞含量專項檢測制度﹛未經備案或汞含量檢測不合格的電池產品,不准進口或出口﹛

第二章備案和汞含量檢測

﹛﹛第五條進口電池產品的備案申請人(制造商﹛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等)在電池產品進口前應當向有關檢驗檢疫机构申請備案;出口電池產品的制造商在電池產品出口前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机构申請備案﹛

﹛﹛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文件并填寫﹛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申請表﹛(以下簡稱﹛備案申請表﹛):

﹛﹛(一)法定代表人授權經辦人員辦理備案的委托授權書;

﹛﹛(二)進口電池產品的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出口電池產品制造商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复印件);

﹛﹛(三)進口電池產品制造商對其產品汞含量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聲明;

﹛﹛(四)電池制造商對電池產品的結构﹛電化學体系﹛品牌﹛規格型號﹛產地﹛外觀及標記的文字說明﹛

﹛﹛(五)檢驗檢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六條檢驗檢疫机构受理備案申請后,應對進出口電池產品是否屬含汞電池產品進行審核﹛經審核,對不含汞的電池產品,可直接簽發﹛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對含汞的及必須通過檢測才能确定其是否含汞的電池產品,須進行汞含量專項檢測﹛

第七條汞含量專項檢測

﹛﹛(一)檢測單位

﹛﹛汞含量專項檢測由國家檢驗檢疫局核准實施進出口電池產品汞含量檢測的實驗室(以下簡稱﹛汞含量檢測實驗室﹛)實施檢測﹛

﹛﹛(二)抽樣

﹛﹛1.出口電池產品,由受理備案申請的檢驗檢疫机构到電池產品的

制造厂抽樣;

﹛﹛2.進口電池產品,由進口備案申請人送樣到受理備案申請的檢驗

檢疫机构;

﹛﹛送樣數量:同一品牌﹛同一規格型號﹛同一產地的樣品不少于30個;

﹛﹛3.受理備案申請的檢驗檢疫机构隨机抽取同一品牌﹛規格型號﹛

產地的樣品10個并施封,填寫﹛抽樣/封樣/送樣清單﹛,其清單正本和抽取的樣本由申請人送交﹛汞含量檢測實驗室﹛檢測﹛

﹛﹛(三)樣本檢測和檢測結果的判定

﹛﹛進出口含汞電池產品汞含量檢測和檢測結果的判定按有關規定和標准執行﹛

﹛﹛(四)簽發有關單証

﹛﹛1.樣本經檢測合格,由﹛汞含量檢測實驗室﹛出具﹛電池產品汞

含量檢測合格确認書﹛(以下簡稱﹛确認書﹛);樣本經檢測,其中有一個樣品的汞含量不合格,則判該品牌﹛規格型號﹛產地的電池產量汞含量不合格,由﹛汞含量檢測實驗室﹛簽發﹛電池產品汞含量檢測不合格通知單﹛;

﹛﹛2.受理備案申請的檢驗檢疫机构憑﹛汞含量檢測實驗室﹛出具的

﹛确認書﹛(正本)審核并簽發含汞電池產品﹛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

﹛﹛第八條﹛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有效期為一年﹛

第三章進出口檢驗

﹛﹛第九條進出口電池產品報檢時除按﹛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辦理外,還須提供檢驗檢疫机构簽發的﹛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正本)或其复印件;

﹛﹛第十條未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不含汞進出口電池產品可憑﹛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正本)或其复印件申報放行,不實施檢驗;含汞電池產品按本辦法規定實施汞含量檢驗﹛

﹛﹛出口含汞電池產品由產地檢驗檢疫机构實施檢驗,口岸檢驗檢疫机构查驗放行;進口含汞電池產品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机构實施檢驗﹛

﹛﹛第十一條凡列入﹛目錄﹛的出口電池產品,除按本辦法規定實施汞含量項目的檢驗外,其它項目按有關規定實施檢驗﹛

﹛﹛第十二條檢驗檢疫机构對進出口含汞電池產品的檢驗內容:

﹛﹛(一)根据﹛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的內容核查品牌﹛規格型號﹛產地等是否貨証相符;

﹛﹛(二)核查汞含量標注

﹛﹛進口電池產品單体外表必須標注汞含量;出口電池產品可按合同或雙方約定的方式標注汞含量;

﹛﹛(三)必要時可抽樣送﹛汞含量檢測實驗室﹛進行汞含量抽查檢測;

﹛﹛(四)同一品牌﹛規格型號﹛產地的電池產品每年必須進行汞含量抽查檢測1-2次﹛

﹛﹛(五)不合格的處理

﹛﹛1.汞含量抽查檢測不合格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吊銷其﹛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并報國家檢驗檢疫局備案;

﹛﹛2.經檢驗不合格的出口電池產品,不得出口;經檢驗不合格的進口電池產品,收貨人必須將其退運出境﹛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有效期到期前一個月,備案申請人憑進出口電池產品制造商對其產品未曾更改結构﹛工藝﹛配方等有關制造條件和對其產品汞含量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書面聲明到原簽發﹛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檢驗檢疫机构核發下一年度﹛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据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日以前未經備案已運抵口岸的進口電池產品,收貨人或代表商可出具擔保証明,將貨物移至檢驗檢疫机构認可的查驗倉庫,并按本辦法的規定補辦備案手續,含汞電池產品須進行汞含量的檢測;經檢驗不合格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上篇文章: 供港澳活禽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下篇文章: 天津市植物檢疫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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