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保証進出口食品質量,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標簽是指預包裝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一切說明物﹛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對進出口預包裝食品(以下簡稱進出口食品)標簽的審核﹛檢驗管理﹛
﹛﹛第四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檢驗檢疫局)主管全國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工作,并負責食品標簽的審核﹛批准﹛發証工作﹛國家檢驗檢疫局指定的檢驗檢疫机构(以下簡稱指定檢驗檢疫机构)負責食品標簽的初審及檢驗工作﹛
﹛﹛第五條 進出口食品標簽必須事先經過審核,取得﹛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証書﹛﹛
第二章 標簽審核
﹛﹛第六條 進出口食品的經營者或其代理人在進出口前,應當向指定檢驗檢疫机构提出食品標簽審核申請﹛
﹛﹛第七條 申請食品標簽審核時,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食品標簽審核申請書;
﹛﹛(二)食品標簽的設計說明及适合使用的証明材料;
﹛﹛(三)食品標簽所標示內容的說明材料;
﹛﹛(四)進口國(地區)對食品標簽的有關規定;
﹛﹛(五)食品標簽的樣張六套,難以提供樣張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 品种及工藝相同﹛規格或包裝形式不同的進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標簽審核申請﹛
﹛﹛第九條 申請食品標簽審核時,還須提供相應的檢測樣品﹛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并能滿足標簽審核要求﹛
﹛﹛第十條 指定檢驗檢疫机构負責受理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的申請,并按有關規定組織初審﹛初審后,將申請材料和初審結果報送國家檢驗檢疫局審批﹛ 營養成份的檢驗和功效評价由國家檢驗檢疫局指定的實驗室承擔﹛
﹛﹛第十一條 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的內容包括:標簽的格式﹛版面以及標注的与質量有關的內容是否真實﹛准确﹛進口食品標簽必須為正式中文標簽﹛
﹛﹛第十二條 進口食品標簽應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標准要求進行審核;出口食品標簽應按進口國法律﹛法規及標准要求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經審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標簽,由國家檢驗檢疫局頒發﹛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証書﹛﹛ 取得審核証書的食品標簽,由國家檢驗檢疫局統一對外公布﹛
第三章 標簽檢驗
﹛﹛第十四條 進出口食品的報檢人辦理報檢手續時,必須提供﹛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証書﹛,否則檢驗檢疫机构不受理報檢﹛
﹛﹛第十五條 檢驗檢疫机构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時,應對食品標簽進行檢驗,并根据食品標簽檢驗結果綜合評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條 對進出口食品標簽檢驗的內容為:
﹛﹛(一)報檢的食品標簽是否与經審核的食品標簽相符;
﹛﹛(二)食品標簽標注內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三)核定進出口食品標簽可否在銷售國使用﹛
﹛﹛第十七條 進出口食品標簽未經審核或檢驗不合格的,進口食品不准銷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包裝于容器中,以備交付給消費者的食品﹛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0年4 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商檢局﹛外經貿部1994年5月24日發布的﹛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辦法(試行)﹛(國檢檢函[1994]158號)和原國家商檢局1994年4月21日發布的﹛進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標簽檢驗管理規定﹛(國檢檢[1994]1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