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海商法﹛及﹛貨規﹛,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包括班輪運輸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托運單在各种運輸方式下均有使用,而在班輪運輸中的使用最為廣泛,故本文擬以班輪運輸中的托運單為代表,就托運單的法律性質略陳己見﹛在﹛合同法﹛下,托運單的法律性質因具体情況的不同而异﹛
一﹛托運單是要約的一种
托運單是托運人根据買賣合同﹛信用証的有關內容,向承運人辦理貨物運輸的書面憑証﹛托運單的主要內容包括:托運人﹛收貨人的名稱,貨物的名稱﹛重量﹛尺碼﹛件數﹛包裝﹛運輸標志等,目的港,裝船期限,能否分批裝運,對運輸的要求及對簽發提單的要求等﹛
在外貿運輸中,托運單的內容應与信用証的內容一致﹛現行法律對托運單未作規定,一般認為,填發托運單是托運人的義務,若承運人要求托運人填發托運單,托運人即有填發的義務﹛如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624條規定,托運人因運送人之請求,應填給托運單,并對托運單應記載事項作了規定,日本商法典第五百七十條也有類似的規定﹛
在運輸實務中,發出船期公告是班輪承運人的一般做法,但并非所有的班輪承運人均發出船期公告,此時,若承運人在托運單上簽字或蓋章,或者以其他行為,如告知托運人進艙單號或關單號表示接受訂艙的,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即告成立,托運單為托運人發出的要約,理由是,以有效要約的條件衡諸托運單,如上所述因托運單缺少運价等條款,似也無成為要約的可能﹛
其實不然,要約的內容必須具体确定,通常應包括能使合同成立的﹛最基本的條款,而非要約應包括所有的合同條款,若要約的內容可根据特定行業的交易知識确定,則也可認為要約的內容具体确定﹛
例如運价可如此确定:1.如上述,班輪運价根据運价本确定,填發托運單之前,托運人已從承運人的運价本上了解到運价,托運人知道運价而未作不同的意思表示,且向承運人填發托運單,提出托運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精神,應視為作為的默示,認定托運單已包含運价條款﹛2.在特定的托運人与承運人之間存在長期的業務關系,雙方訂有協議運价,托運單雖未明确記載運价,但雙方對運价其實已達成一致﹛因此,在班輪運輸承運人未發布船期公告時,托運單是托運人發出的要約﹛
二﹛托運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除上述未發布船期公告的情況外,托運單在更多場合是對承運人要約的承諾﹛依﹛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一般認為,承諾必須具備如下條件,方具有法律效力: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要約人;承諾的內容与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与要約人訂立合同;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
就托運單而言,其內容包括貨物的名稱﹛重量﹛尺碼﹛件數﹛包裝﹛運輸標志,能否分批裝運,對運輸的要求及對簽發提單的要求等,并非与要約的內容一致,這种不一致主要是由班輪運輸作為公共運輸的特點所決定的﹛
但毫無疑問,托運人提出托運時,雙方已就運輸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托運人在托運單中提出的內容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成立,只要其內容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的,承運人均不得拒絕﹛
因此,除本文前述的情形外,托運人根据需要向承運人提出托運申請,即构成承諾,運輸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后,運輸合同即告成立,托運單的內容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