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期租(TCT),是介于期租(Time Charter)与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之間的一种混合的或是變形的形式﹛目前,此种租船形式應用漸趨廣泛,尤其是在散雜貨的不定期運輸方面,故筆者認為,有必要就該問題做一探討﹛ ﹛﹛航次期租,結合了期租和航次租船的特點,從而形成其獨具特色的租船方式﹛其基本概念可從以下兩方面理解:一是租期的計算以船舶所完成的本航次任務為基礎,類似于航次租船,一般是從船舶抵達第一裝港的引水錨地時起租,直至該船于最后一個卸港卸完貨后,并由引航員引至引水錨地,引航員离船為止﹛當然具体交還船時間及地點,可由當事雙方在租約中訂明﹛如某船簽了TCT去俄羅斯遠東港口裝貨,由于該船上一港口在中國北方港口卸空,故一般在船東与租船人經過一協商之后,雙方往往會同意在船舶經過韓國釜山錨地時交船﹛同樣,還船條款亦可這樣簽訂﹛另一方面,盡管租期的計算類似于航次租船,但是船東收到的不是航次租船中的運費,而是類似于期租方式中的租金,一般為15天預付一期租金,但在較短的TCT中,往往為10天一期,以便于租船人融資﹛
﹛﹛TCT往往是在租船人确切掌握某一載貨物時,首先想到的租船方式﹛它既可以避免期租過程中的風險,諸如缺少長期﹛固定的貨源等,又可以保護商業机密,由于裝﹛卸港代理均由租船人指派,故船東基本上無法了解該貨詳細情況,而且在船舶裝載能力許可的條件下,可以盡可能地多裝貨,以獲取更大的利潤﹛當然,船舶在TCT期間,在錨地等泊及在港裝卸作業時間以及其他各种風險,都由租船人承擔﹛因此,一般來說,TCT的租金總是略高于期租的租金水平﹛
﹛﹛對于船東來說,采用TCT的租船方式,最大的益處是減少風險,這主要是指船舶港口作業及等泊等時間風險,所有這些風險都由租船人承擔﹛當然,對于船東來說,采用TCT方式時,租船人的信譽及可靠程度是相當重要的﹛曾出現過這樣的情況,有些租船人在支付了首期租金后,就把收到的運費席卷而去,而此時船東不得不履約,因為船東不得對抗無辜的提單持有人﹛
﹛﹛由此可以看出,TCT方式有利有弊,租船人或船東均需謹慎把握﹛
﹛﹛TCT租約的具体條款,是值得深入探討的租期條款,因為唯有該條款既區別于航次租船又不同于期租﹛
﹛﹛我們來分析一個典型的TCT案例,通過這個案例,可以對該條款有一個較為全面﹛正确的認識﹛
﹛﹛某輪簽了TCT,租期大約為60天左右,租船人不作擔保(即about 60 days without guarantee)﹛該輪從非洲大陸裝貨至印度洋/遠東地區,具体還船港口由租船人選擇﹛該輪于起租后第47天,由租船人選擇在印度某港口卸完貨后還船于船東,而且就在這個TCT期間,由于船 方原因有10天船舶停租,也就是說租船人實際租賃該船或實付租金時間僅為37天﹛因此,船東与租船人就該租期條款產生了爭議﹛
﹛﹛船東提出了兩個問題,一是船東是否有權就所余租期(60-37=13)的損失向租船人提出索賠,其實,也就是如何理解about or without guarantee所允許的最短期限問題﹛第二問題是,既然租船人要求停租10天,而導致實際期租時間僅為37天,故船東能否有權就38天至60天的剩余租期損失,向租船人提出索賠﹛
﹛﹛很顯然,就上述案例而言,答案對船東來說都是否定的﹛針對第一問題,仲裁員認為,即使是當事雙方都同意或認為期限應為60天,也必須在租約中有一個默示的或据以推斷的期限,如正負10天,當出現about or without guarantee來限制租期時,是不可能提供一個可适用任何情況的正确准則的,具体情況具体分析﹛針對第二個問題,仲裁員認為,由于停租時間已被考慮為整個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故停租時間不能加到租期上去,除非租約中明确訂明該停租時間可追加到租期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