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租船的船東要按租約派船,為租船人完成一個航次的貨運任務﹛完成一個航次,在海上需航行多少天,船東可根据船速計算出來,不會有大的出入﹛而船在裝卸港要呆多少天,船東可能就沒有把握了﹛這涉及到裝﹛卸港口的船舶多少﹛是否壓港﹛備貨情況和接貨能力,以及海關手續等諸多因素﹛為了使在裝卸港停留時間太長而使船東受損失時,能得到一定的補償,船東一般在租約中都訂有滯/速條款,規定一天裝卸量是多少吨,然后根据實際裝卸的吨數,計算出裝卸天數,這稱之為租船人可用作業時間﹛如多用了時間,則要罰租船人錢,稱之為滯期費;若提前了,則要獎租船人錢,稱之為速遣費﹛﹛
﹛﹛航程結束以后,雙方依据什么來計算是該獎還是該罰呢?數額又是多少呢?是依据裝卸備妥通知書和裝卸時間事實記錄,一般簡稱為通知書和時間表﹛這兩份文件由船長(代表船東)和代理(代表租船人)共同簽署﹛通知書內容要求并不嚴格,只要表達了﹛﹛輪在﹛﹛時間到了﹛﹛地點,并在所有方面都已備妥,可以馬上裝/卸﹛﹛貨物即可﹛時間表記載從船抵港下錨開始,到裝/卸貨完畢為止的各項工作及事件起止時間的事實,一般由代理准備﹛
﹛﹛怎樣用好這兩份文件呢?
﹛﹛一﹛通知書﹛通知書的作用就是決定裝/卸貨時間(LAYTIME)何時起算﹛這個時間不是真正的裝/卸開始的時間﹛決定裝/卸時間起算的是通知書上的遞(TENDER)和接(ACCEPT)的時間﹛
﹛﹛關于遞接的時間,船長要以下錨時間為遞接時間﹛在這种情況下,代理基本都采取比較保險的作法,在通知書的接受時間處寫上﹛按租約規定﹛或﹛按照有關合約規定﹛﹛這确實是簡單﹛實用﹛保險的做法,但還有個問題需注意,即不管什么樣的租約,通知書的遞接都要有它的基本條件:到達(ARRIVE)和備妥(READY)﹛
﹛﹛到達是指船必須到達租約規定的位置,方可遞接通知書﹛有的是指港口,即港口租約;有的是指泊位,即泊位租約;有的船東還在租約的通知書中加上WIBON (WHETHER IN BERTH OR NOT)和WIPON(WHETHER IN PORT OR NOT)條款﹛而代表租船人接受船方通知書的代理,如何判斷船方在遞交通知書的時候,是否已經到了租約規定的位置呢?目前的做法是,在船已經到了沒有有關方(海監局﹛信號台﹛代理等)的指令和允許,就不能再往前走了的位置,以這個時間作為到達時間﹛有的船長在給代理發抵港電時,因考慮抵港時赶上節假日而加一句﹛以預抵時間為通知書的遞交時間﹛,這是無效的﹛還有的船長在快抵港時,通知代理﹛以預抵時間作為遞通知書的時間﹛,也是不行的﹛
備妥是指船方在各方面都已准備好,可以馬上裝卸貨﹛實際上,船到港后,常常是不能馬上進行裝卸作業的﹛原因有港方的﹛有貨方的﹛有天气的原因,也有船方的原因﹛只要是船方的原因就不能算船在所有方面都已備妥,就不能以抵港下錨時間作為遞交通知書的時間﹛很多租約都有這樣的規定:如發現未備妥,從發現之時到重新備妥這段時間可以扣除﹛
﹛﹛另外,備妥還應該包括辦完船舶進口手續﹛在1995年4月以前,我國對進出口船舶實行聯檢﹛現在聯檢取消了,只對從國外進口的船舶進行檢疫,規定未進行檢疫的船,任何人不得上下,想裝卸貨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未通過檢疫,不能遞接通知書﹛
﹛﹛二﹛時間表﹛時間表記載著從船到港開始,直到裝/卸完畢為止的各項工作和時間﹛如下錨﹛引水員上船﹛靠泊﹛開裝開卸等,還要記載不算租船人可用時間的事項及時間﹛
﹛﹛在不知租約規定哪些可不算租船人的可用時間的情況下,可注意証明下面三种情況下的事件和時間:
﹛﹛1﹛不可抗力影響的時間﹛主要是天气,如大風浪﹛大霧等影響靠泊;下雨下雪,影響裝卸貨;遇台風不能作業,船被調离碼頭﹛
﹛﹛2﹛船方原因造成的時間損失﹛如船方机器故障影響靠泊的時間;用船吊作業的,船上或索具等問題影響的時間;船舶需衛生清掃的時間;發生海上事故,需要處理的時間;以及船方間接耽誤的時間﹛
﹛﹛3﹛官方的命令影響的時間﹛如衛檢發現疫情,進行衛生處理而耽誤的時間;衛檢發現船上鼠患嚴重,要熏蒸或動檢發現進口貨有疫情要熏蒸等﹛從對船方宣布熏蒸決定開始,到准備器材﹛封艙﹛接船員离船﹛投毒熏蒸﹛熏干散毒到船員回船,一步步都要記載﹛還有安全檢查不合格的,不修理不能裝貨的,商檢驗艙,看吃水等所用的時間,港方指令移泊所耽誤的時間﹛
﹛﹛總之,無論LAYTIME什么時間起算,哪些時間可不算LAYTIME,關鍵還是租約﹛租船人可充分利用訂約自由的原則,多注意這方面的問題,并与代理協調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