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益人對裝運期﹛議付期和效期的概念稍有疏忽,就很容易逾期,從而造成單証不符,給安全收匯增加風險﹛下面根据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証統一慣例﹛(即﹛UCP500﹛)的有關條款,結合出口工作的實際,談一點粗淺体會供大家參考﹛ ﹛﹛裝運期 (Time of Shipment)是指信用証中明确規定的受益人應該將所列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交給承運人的期限﹛常見的裝運期規定主要有以下兩种:
1.﹛X年X月X日以前裝運﹛﹛例如:
﹛﹛﹛﹛﹛在2002年12月26日以前裝運﹛﹛
﹛
﹛﹛﹛﹛﹛裝運日期不遲于2003年3月31日﹛﹛
﹛﹛﹛﹛﹛最遲裝運期限:2003年4月30日﹛﹛
﹛﹛在這樣一類條款下,受益人可以在信用証的開証日期到信用証規定的最后裝運日期之間的任何時候發運貨物﹛
2.﹛X年X月X日到X年X月X日之間裝運﹛﹛例如:
﹛﹛﹛﹛﹛在2002年11月和12月份裝運﹛﹛
﹛﹛﹛﹛﹛在2002年12月和2003年1月之間裝運﹛﹛
﹛﹛按照慣例,只要提單上明确填寫了載貨船名及航次等項內容,提單的簽發日期就可以視為裝運日期﹛因此,除非信用証特別規定提單上一定要注明﹛已裝船﹛字樣,提單上不必專門加蓋這一類印章﹛現在有些船公司一律在所有提單上都加蓋有關裝船日期的印章和日戳﹛蓋了也不算錯,但問題是,船公司在這樣做的同時,還應該在這類印章和日戳的下面簽署(Notary Seal and Signature),否則,銀行會以單据的簽署不規范為理由拒付﹛
關于裝運期,還應該注意以下几點:
﹛﹛1.并非所有的出貨日期都等于信用証有效的裝運日期﹛例如有一批貨物在2002年11月8日從武漢報關﹛裝集裝箱,交給了承運人﹛承運人在2002年11月17日在信用証指定的裝運港上海裝上外輪﹛從理論上講,這批出口貨物的有效裝運時間是2002年11月17日而不是11月8日,因為武漢不是信用証規定的裝運港﹛只有當信用証規定的裝運港是武漢或者是﹛中國任何港口﹛(any Chinese ports)時,﹛2002年11月8日﹛才可以視為正式的裝運日期﹛
﹛﹛2.倒簽提單一定要首先征得承運人的同意﹛在一般情況下,承運人是不愿意倒簽提單的﹛因為這樣做會給承運人自身造成聲譽甚至經濟損失﹛如果賣方預計到時候不能按期交貨而又不打算通知客戶展証(即修改信用証的裝運期),唯一的辦法就是請求承運人倒簽提單﹛倒簽的要求一定要盡早向承運人提出來,以便一旦承運人拒絕,賣方能有充裕的時間另想辦法,而不至于使工作太被動﹛
﹛﹛另外,賣方欲倒簽提單,還要事先考慮目的港的遠近,東南亞地區不适用倒簽的方法,因為距离我國太近,航程太短﹛倒簽提單,做假的痕跡太明顯,承運人肯定不會干﹛
﹛﹛3.裝運期的最后一天不能按節假日順延﹛也就是說,即使裝運期的最后一天恰逢國家法定的節假日,這一天也仍然是裝運的最后期限,而不能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