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疫法規﹛
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三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是執行進出境動物檢疫的法律依据,該法分8章50條﹛
(二)檢疫通則﹛
1﹛檢疫范圍,凡是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均屬實施檢疫的范圍﹛
2﹛檢疫審批,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3﹛應檢病虫害﹛
4﹛檢疫依据
(1)是否符合我國檢疫規定﹛
(2)是否符合貿易合同中所訂明的檢疫條款﹛
(3)是否符合与我國簽訂雙邊檢疫協定﹛檢疫合作備忘錄﹛衛生條款中有關檢疫的規定﹛
5﹛禁止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
(1)有害生物﹛
(2)疫情嚴重流行的國家或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3)動物尸体﹛
(4)土壤﹛
6﹛禁止出口的動植物及其產品
(1)未經中國瀕危物种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批准的野生動植物﹛
(2)未經國家醫藥管理局批准的中管二類藥材﹛
(3)未經中國科學院國家科委及其授權單位同意出口的動植物標本﹛
(4)未經中央主管部門同意出口的珍稀動植物資源﹛
7﹛檢疫處理
(1)凡可以采用各种方法能達到除害要求的,經消毒滅菌﹛加工整理﹛改變用途等方法,再經檢查合格者,准予輸入或輸出﹛
(2)凡無法除害的或危害性极大的采用退回﹛銷毀和扑殺等方法處理﹛
(3)凡一時無法得出檢疫結果或疑似的,采用隔离檢疫,繼續觀察﹛
8﹛檢疫証書,是准予進口或出口的証明﹛
9﹛檢疫費﹛
10﹛法律責任﹛
(三)檢疫程序依次為報檢﹛檢疫﹛簽証﹛其他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