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自由貿易協定運轉已進入第6年,其原產地規則如下: 1﹛墨西哥﹛美國和加拿大三國間沒有設立共同關稅﹛為防止非成員國生產的商品通過關稅較低的成員國免稅轉口到關稅較高的成員國,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制定有嚴格的原產地規則,但由于三國的經濟日益全球化,因此其生產過程難免有一定的跨地區成分,為此,協定允許該地區產品可有一定的區外附加值的含量﹛
2﹛協定規定,凡全部在墨西哥﹛美國和加拿大生產的商品,均為北美地區產品;含有地區外原材料或零部件的商品,只要這些材料或零部件在北美任何一國得到加工﹛且加工程度足以改變其關稅類別的,也被視為北美地區產品﹛
3﹛在某些情況下,商品除需具備關稅類別的條件外,還應含有地區成分的專門比例,該比例將以貿易額或淨成本額的方式計算,生產者可任選其一但當根据世貿組織海關估价法不接受貿易額方式,或對汽車等某些產品,應使用淨成本方式﹛
4﹛汽車工業產品為享受三國間优惠待遇,應具備一定的地區成分比例﹛
5﹛協定對紡織品專門規定了﹛從紗線起﹛和﹛從纖維起﹛的原產地規則,即從成員國生產的紗線起開始加工的紡織品和服裝,從成員國生產的纖維起進行加工的人造和合成纖維成品,才可享受無配額和优惠關稅(目前,大部分產品已無關稅,一小部分產品關稅率很低,2004年起全部免稅)﹛
6﹛為避免有些商品因含有少量非地區材料而失去优惠待遇,協定規定了﹛最低限度﹛條款﹛根据該條款,某一商品,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特定的原產地規則,但只要外來材料价值低于商品總成本或价格的7%,也被視為北美地區產品﹛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商品均不能享受优惠待遇,但紡織品例外﹛北美自由貿易協定規定,美國在2003年底以前,對墨西哥產﹛但不符合原產地規則的某些种類的紡織品仍給予一定的配額,在此配額內,也可享受优惠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