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下的貨物留置權產生于提單條款和法律規定﹛通常提單背面條款中會有一條承運人留置貨物的條款規定,即在拖欠運費﹛滯期費﹛虧艙費或其他債務的情況下,承運人有權留置貨物,即拒絕放貨以保証其債權的實現﹛
中國﹛海商法﹛第87條對承運人的留置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根据該規定,承運人對于運費﹛共同海損分攤﹛滯期費和承運人墊付的費用等,在債務人未提供适當擔保的情況下,承運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內留置債務人的貨物﹛新﹛合同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行使提單下的貨物留置權有什么要注意的問題呢?主要有以下几個方面﹛一是行使留置權的主体是﹛承運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海商法﹛甚至都沒有明确﹛實際承運人﹛是否也有權利行使貨物留置權﹛那么,實際承運人有沒有權利留置貨物呢?這要取決于提單的規定﹛二是行使留置權的限度,僅為﹛合理的限度﹛﹛所謂﹛合理的限度﹛是指不能因為行使留置權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比如說,發生的滯期費估計為10万美元,承運人為了迫使貨方早日支付滯期費,使留置的貨物价值為100万美元,則构成不合理﹛由此造成的貨方停產損失或向第三方違約的責任,則應由承運人承擔﹛三是責任或債務主体是被留置貨物的所有人﹛也就是說,被留置的貨物所有人是債務人﹛因為國際貿易中的船載貨物是流動的和可以轉讓的,所以在行使留置權之前,船載貨物的所有權完全可能已轉讓給善意的第三方,而不再是承運人的債務人,如托運人或租船人等﹛又例如,在多式聯運的情況下,行使留置權要特別小心﹛不然的話,因錯誤行使留置權而造成第三人損失的,承運人將不得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因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向托運人簽發多式聯運提單,同時從實際承運人那里取得海運提單﹛海運提單和多式聯運提單的條款和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同﹛四是行使留置權的形式并無法律規定﹛通常,承運人應當向貨方,即向債務人發生留置貨物通知﹛但是,根据中國﹛海商法﹛,承運人行使留置權的另一個前提是債務人未提供﹛适當擔保﹛﹛我認為應理解為:承運人因債務的產生應向貨方即債務人要求提供擔保,在債務人仍不提供适當擔保的情況下,承運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權﹛此一前提在實踐中很難操作,几乎無法起到保護貨主的作用﹛
貨主遇到承運人行使留置權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審查其合理性﹛通常的回應應當是向承運人提供适當的擔保,而不要匆忙确定賠償金額﹛提供擔保并不意味對責任的承認和對權利的放棄﹛匆忙确定賠償金額將可能產生不能反悔或權利放棄的法律后果﹛法律是﹛文明社會﹛的﹛游戲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