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一)﹛所謂OBU
台灣政府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并能成為區域性金融中心,于1972年11月29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同年12月12日公布實施﹛次年4月20日台灣財政部頒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實施細則﹛以作為金融業在台灣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境外金融(OFF-SHORE BANKING)業務之主要依据,故又稱境外金融業務單位(OFF-SHORE BANKING UNIT), 簡稱OBU﹛
(二)﹛所謂DBU
依台灣﹛中央銀行管理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辦法﹛第二條規定,﹛凡在台灣境內銀行,除其他法令令有規定者外,依銀行法及本辦法之規定,向中央銀行申請為辦理外匯業務銀行﹛(以下簡稱指定銀行)﹛﹛第三條規定﹛中央銀行于收到申請后,經審查核准者,應發給指定証書﹛指定証書應注明核准業務范圍﹛﹛
据此,進出口厂商擬利用銀行辦理進口業務,首要條件要選擇經中央銀行外匯局發給指定銀行証書之指定銀行﹛
依規定外匯指定銀行經營﹛境內﹛外匯業務,為區別﹛境外﹛業務OBU起見稱為DO-MESTIC BANKING UNIT,簡稱DBU﹛
二﹛ 經營業務之區別
(一)OBU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之業務如下:
1﹛收受台灣境內外個人﹛法人﹛政府机關或金融結构之外匯存款﹛
2﹛辦理台灣境內外個人﹛法人﹛政府机關或金融机构之外幣授信業務﹛
3﹛對于台灣境內外個人﹛法人﹛政府机關或金融机构銷售本行發行的外幣金融債券及其他債務憑証﹛
4﹛辦理台灣境內外個人﹛法人﹛政府机關或金融机构外幣有价証券買賣手續及代理業務﹛
5﹛辦理台灣境內外個人﹛法人﹛政府机關或金融机构的外幣信用証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托收﹛
6﹛辦理該分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及台灣個人﹛法人﹛政府机關或金融机构之外幣匯兌﹛外匯交易﹛資金借貸及外幣有价証券的買賣﹛
7﹛辦理台灣境內外有价証券承銷業務﹛
8﹛境外外幣貸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
9﹛對台灣境內外個人﹛法人﹛政府机關或金融机构辦理与前列各項業務有關的保管﹛代理及顧問業務﹛
10﹛經主管机關核准辦理的其他外匯業務﹛
(二)DBU
依据台灣中央銀行管理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辦法第四條:﹛指定銀行經中央銀行的批准,可辦理下列外匯業務﹛﹛
1﹛出口外匯業務
2﹛進口外匯業務
3﹛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
4﹛外匯存款
5﹛外幣貸款
6﹛外幣擔保付款的保証業務
7﹛中央銀行指定及委托辦理的其他外匯業務
三﹛服務對象之不同
(一)OBU方面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之規定,可接受境內外的個人﹛法人的存款,貸款匯兌等業務,但除申請央行特別准許外,境內的個人﹛法人除無法免稅优惠外,資金的移動仍受限制,故目前服務對象為:
1﹛境外自然人:持有外國護照在境內無住所的個人﹛
2﹛境外法人: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的法人﹛
(二)DBU方面
依台灣央行頒布的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應注意事項內,服務對象的相關規定:
1﹛出口外匯業務:
出口結匯﹛托收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
憑辦文件:應憑顧客提供的交易單据辦理﹛
2﹛進口外匯業務:
憑辦文件:開据信用証﹛辦理托收﹛匯票的承兌及結匯,應憑顧客提供的交易單据辦理﹛
3﹛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1)﹛匯出匯款業務:
A﹛憑辦文件:應憑公司﹛行號﹛團体或個人填寫的有關文件及查驗身份文件或登記証明文件后辦理;并注意下列事項:
a﹛其以新台幣結購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指定銀行應确實輔導申報義務人詳實申報﹛
B﹛未取得政府核發的﹛外僑居留証﹛的外國自然人或未取得台灣登記執照的外國法人,其結購外匯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a).外國自然人于辦理結購時,應憑相關身份証明親自辦理﹛
(b).外國金融机构于辦理結購時,應授權台灣金融机构為申報人﹛
?.其他外國法人于辦理結購時,應授權其在台代表或代理人為申報人﹛
(2)﹛匯入匯款業務
憑辦文件:應憑公司﹛行號﹛團体或個人提供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外幣票据或外幣現鈔和查驗身份文件或登記証明文件后辦理;并注意下列事項:
A 結售為新台幣者,應依﹛外匯外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
指定銀行應确實輔導申報義務人詳實申報﹛
B 未取得政府部門核發的﹛外僑拘留証﹛的外國自然人或未取得台灣登記証照的外國法人,其結售外匯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a.外國自然人于辦理結售時,應憑相關身份証明親自辦理﹛
B.外國法人于辦理結售時,應授權其在台代表或代理人為申報人﹛
C.境外外國金融机构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C 外匯存款業務:
a.憑辦文件:應憑匯入匯款通知書﹛外幣貸款﹛外幣票据﹛外幣現鈔﹛新台幣結購的外匯及存入文件辦理﹛
B.結購及結售限制:以新台幣結購存入外匯存款及自外匯存款提出結售為新台幣,其結購和結售限制均應依匯出﹛匯入款結匯的相關規定辦理﹛
D 外幣貸款業務:
a.承做對象:以台灣顧客為限﹛
B.憑辦文件:應憑顧客提供与境外交易的文件辦理﹛
E 外幣擔保付款的保証業務:
a.承做對象:以台灣顧客為限﹛
B.憑辦文件:應憑顧客提供的有關交易文件辦理﹛
F 中央銀行指定及委托辦理的其他外匯業務:
應依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從上述相關規定得知,目前服務對象為:境內個人﹛境內法人﹛合格的出進口人﹛
四﹛法令限制之不同
1. 幣別限制
OBU方面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七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收受外幣現金
(2) 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台幣提取﹛
第八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非經中央銀行批准,不得辦理外幣与新台幣間的交易及匯兌業務﹛
簡注:交易貨幣必須是外幣,外匯存款不可授受現金,且不可兌換為新台幣﹛
DBU方面
只要符合﹛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的規定,外幣与新台幣可以自由兌換﹛
2. 業務限制
OBU方面
(1)﹛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及不動產投資業務﹛參閱﹛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九條﹛
(2)﹛不得投資股票:參閱﹛國際金融業務管理辦法﹛第九條﹛
DBU方面
無上述類似限制﹛
3. 优惠規定
OBU方面
對銀行而言
(1)免征贏利事業所得稅:參閱﹛國際金融條例﹛第十三條﹛
(2)免營業稅:參閱﹛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四條﹛
(3)免印花稅:參閱﹛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五條﹛
(4)存款免提存款准備金:參閱﹛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一條﹛
對客戶而言
(1)﹛利息收入免扣繳所得稅:參閱﹛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十六條﹛
(2)﹛存款利率高﹛OBU收受境外客戶的存款,因為不必負擔央行存款准備金,不必替客戶扣繳利息所得稅,所以,境外存款人在OBU存款,可得較高的利息,且無稅金負擔﹛
(3)﹛貸款利息低﹛OBU承做貸款,所收的利息所得,不必繳交2%的營業稅和0.4%的印花稅,所以向境外貸款客戶收取的利息,只要在資金成本(SIBOR 或 LIBOR)之外稍微加碼就可,因此,利用境外客戶名義向OBU借款,可享較低的貸款利率﹛
DBU:無相關优惠規定
4. 資金調度
OBU方面
(1)﹛外匯條例﹛利率管理條例﹛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有關規定限制,資金進出自由,免申報﹛
(2)獲准与大陸直接金融往來(參閱台灣地區与大陸金融業務許可往來辦法),匯款項目無限制,可直接匯出﹛入﹛
DBU方面
(1)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第一類(有利交易)﹛第二類(無利交易)匯出﹛入金額無限制;第三類:公司匯出﹛入每年不得超過五十万美元,個人不得超過五百万美元,其他資本性的匯出﹛入須經許可后,方可自由匯出﹛入﹛
(2) 對大陸匯款,仍采用間接匯款方式辦理,項目僅限下列8种:
a.個人接濟或捐贈親友的匯款;
b.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厂商的匯出款,其匯出金額不得大于押匯金額;
c.進口大陸物品所涉及的匯款;
d.金融保險机构經核准赴大陸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辦公費用匯款;
e.大陸人合法繼承或領取台灣人的遺產﹛保險死亡給付﹛撫恤金﹛余額退伍金及衍生利息之匯款;
f.厂商向大陸子公司借入本金的還本付息;
g.定居大陸居民給付的匯款﹛
H.其他經有關主管机關許可的匯出款﹛但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十万元的匯款,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