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口信用証業務中,如果國外不符點出單,作為開証行應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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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內一般銀行的做法是:粗審單据找出較明顯的不符點,批注在來單通知書上,連同單据交開証申請人,并請其告知開証行對不符點單据的處理意見,据此開証行決定是否對外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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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此方法大致出于以下几方面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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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開証行可大大減少對外拒付的次數,從而維護良好的對外形象﹛因為只有在申請人拒受時,開証行才對外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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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手續減化,銀行工作量減少﹛具体体現在審單以申請人為主,減少了銀行審單工作量;單据交申請人,減少了銀行保存的單据份數;拒付次數減少,從而減少了銀行辦理對外拒付手續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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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將拒付与否的決定權交給申請人,較受申請人歡迎,有利于增進銀貿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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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上述做法的优點卻正是開証行的風險和隱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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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主要集中在遠期承兌信用証上﹛如果申請人接受不符點單据的決定始終不變,開証行對外承兌不會有風險;但如果申請人在開証行承兌后又改變了決定,要求拒付,則開証行的處境就十分難堪﹛這种情況并非少見,因為申請人做出拒付与否決定的依据很大程度上并不在于單据本身,他考慮的更多的是貨物本身和市場行情等因素﹛一旦這些因素發生了變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申請人便會要求銀行在原先承兌的情況下對外拒付﹛然而銀行的承兌行為卻不大容易改變,因為此時銀行要承擔的是無條件支付責任﹛假如申請人申請法院下達禁付令,開証行一來受制于法院禁令,不得對外付款,二來要受制于票据法的規定,必須對外付款,其處境之難堪可想而知﹛即使最終得以對外支付,其信譽已受損失﹛實務中,開証行為防患于未然,往往与申請人約定:由此可能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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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將不符點單据提前放給申請人也會給開証行帶來風險﹛UCP500規定:如開証行未能代為保管單据听候處理或退回交單行,將無權宣稱單据与信用証條款不符﹛不排除這种情況:申請人拿到單据后立即提走貨物,但卻為了拖延付款時間而要求開証行對外拒付﹛而開証行考慮到与申請人的關系,便在不掌握單据的情況下對外拒付﹛這种做法有時會奏效,但万一被發現,則開証行非但要對外支付本金加利息,而且信譽也會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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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譽是銀行最寶貴的財富,是銀行利益的根本﹛經營何种業務,維護信譽都會擺在首要位置﹛經營信用証結算業務也是如此﹛那么,在對不符點單据處理過程中,如何做才能真正維護銀行信譽呢?筆者認為,正确理解信用証結构特點,牢牢把握合理拒付這一武器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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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証是銀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單証相符是開証行付款的前提條件﹛單証不符時開証行拒付,這是開証行的正當權利,并不會因拒付而影響開証行的良好形象﹛不符點出單往往是貿易糾紛的前兆,而拒付可使開証行主動將自己的身份變為代收行,從而免除付款責任,避免日后的諸多風險﹛當然,在具体操作時為了使拒付不至于顯得過于生硬,可借鑒某些國外銀行的做法:先表明拒付,再聲稱將聯系申請人接受單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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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証行對不符點單据的合理拒付,不僅可以更好地維護銀行利益,而且對于規范信用証業務操作﹛發揮信用証結算方式對買賣雙方的保証作用具有深遠意義:一方面,開証行的拒付可促使受益人走出信用証業務中偏信申請人信用和承諾﹛輕視單据制作的誤區,加強制單工作,提高制單水平,從而減少不符點出單,确保得到開証行對自己的付款保証﹛另一方面,開証行先拒付,后聯系申請人接受單据可為申請人爭取到更多的調查取証時間,受益人如真有違約行為,也有可能在承兌前被及時發現而不至于匆忙承兌后又對外拒付,造成銀行信譽及自身利益的損失﹛基于這兩點,筆者認為,開証行的合理拒付也是會得到買賣雙方的理解和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