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加工貿易管理,規范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內銷審批,保証加工貿易以及國內相關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据﹛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証金台帳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5號)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是指:經營企業因故不能按規定加工复出口,而需將保稅進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國內銷售,或轉發用于生產內銷產品﹛
﹛﹛第三條﹛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應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內銷,須報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屬于一般貿易實行進口配額許可証或登記管理的商品除外)﹛
﹛﹛第四條﹛經營企業申請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外商因故与經營單位協商,要求中止執行原已簽訂的出口合同,經營企業能夠提供有關証明,并且,從价格等方面考慮,很難再簽訂新的出口合同﹛
﹛﹛(二)因國際市場价格下跌,經營企業繼續執行原已簽訂的開价出口合同,將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并且,能夠提供已与外商達成的中止執行合同的協議﹛
﹛﹛(三)進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質量不符合已簽訂的出口合同規定的標准,并且,經營企業能夠提供出口商品質量檢驗部門或國內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相應証明﹛
﹛﹛(四)因改進加工工藝﹛降低單耗而產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藝的技術要求,而不可避免地產生了數量合理的邊角料,并且,經營企業未能夠提供生產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証明﹛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簽訂的出口合同無法繼續執行﹛
﹛﹛(六)具備其它要求內銷的下當理由﹛
﹛﹛第五條﹛經營企業申請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必須在規定的制成品返銷截止日期以前向規定的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詳細陳述已核銷情況和轉內銷原因的內銷申請報告(原件)
﹛﹛(二)﹛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証﹛(正本)
﹛﹛(三)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复印件)
﹛﹛(四)﹛海關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正本)
﹛﹛(五)﹛進口料件申請備案清單﹛和﹛出口制成品及對應進口料件消耗備案清單﹛(正本)
﹛﹛(六)申請內銷的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清單(需注明商品名稱﹛商品代碼﹛規格﹛數量﹛金額)
﹛﹛第六條﹛對提交的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經營單位,由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准証﹛(格式見附件)并在批准証上注明批准內銷的進口料件的商品名稱﹛商品代碼﹛規格﹛數量和金額,同時加蓋﹛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