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國家環境保護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局﹛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聯合發布的﹛關于頒布<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環控[1996]204號)和﹛關于增補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通知﹛(環控[1996]80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自1996年4月1日或10月15日起,凡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于原料的廢物目錄﹛內的進口廢物,均列入強制性檢驗范圍﹛
二﹛進口廢物由運抵口岸的商檢机构統一受理報驗并實施檢驗和監督管理﹛
三﹛報驗人向商檢机构報驗時,除提供通常規定的必要單証外,還應提供國家環保局簽發的﹛進口廢物批准証書﹛(原件)和申請進口廢物單位或利用廢物單位的﹛進口廢物作原料利用環境風險報告書﹛或﹛進口廢物作原料利用環境風險報告表﹛(复印件)﹛
四﹛凡屬﹛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規定以外的廢物,商檢机构不予受理報驗﹛
五﹛根据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關于發布﹛進口廢物裝運前檢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自1996年9月12日起,對國家允許作為原料進口的廢物實施裝運前檢驗﹛
六﹛對由有認可檢驗机构的國家(或地區)進口的廢物,商檢机构憑有效的裝運前檢驗証書受理報驗﹛
七﹛對進口廢金屬,在查驗時必須在到貨口岸复測其是否夾帶放射性污染物﹛
九﹛商檢机构在對進口廢物的檢驗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視為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1.廢物中夾雜醫用廢棄物和污染環境的生活垃圾,特別是惡臭腐爛物質等﹛
2.進口廢物不符合GB8703一88﹛輻射防護﹛規定要求,混有各類含放射性物質,其g 照射量率超過國家環保標准規定的﹛
3.進口廢物中混有密封的容器﹛易燃﹛易爆﹛易腐蝕性物品以及槍支﹛彈藥﹛引信等﹛
4.﹛進口廢物批准書﹛注明的﹛廢物名稱﹛是廢鋼﹛廢銅等廢金屬,而實際檢驗屬廢電机﹛電纜﹛五金﹛電器產品﹛
5.各類工業混合廢料無再生利用价值的,或不易分离的,或在分离分解過程中易造成人類生活環境污染的﹛
十﹛到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合同約定或貿易關系人申請品質﹛重量檢驗的進口廢物原料,應進行品質﹛重量檢驗(已在口岸進行品質﹛重量檢驗的除外)﹛
十一﹛商檢机构在檢驗過程中,發現到貨環保項目与裝運前檢驗証書結果不一致時,將重新檢驗并以重新核准的檢驗結果出証﹛
十二﹛對在口岸無法開箱而需運往加工厂卸貨后方能進行檢驗的進口廢物,商檢机构將与當地海關﹛環保部門協商后下厂跟蹤檢驗﹛
十四﹛經檢驗發現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商檢机构向報驗人出具﹛檢驗証書﹛,并按國辦發[1995]54號文件要求,通知﹛移交當地環保部門和口岸海關處理﹛
十六﹛在對進口廢物檢驗管理中,若發現有逃避商檢,偽造﹛涂改商檢單証等違法行為,應嚴格執行行政處罰規定立案查處﹛
十七﹛商檢机构在進口廢物到貨檢驗過程中發現有以好充廢﹛夾帶走私物品或國家禁止進口的物品和走私嫌疑的,將及時通知海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