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A﹛CPT﹛CIP与傳統的FOB﹛CFR﹛CIF相比較,有以下三個共同點:
(1)都是象征性交貨,相應的買賣合同為裝運合同;
(2)均由出口方負責出口報關,進口方負責進口報關;
(3)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運輸﹛保險責任互相對應﹛即FCA和FOB一樣,由買方辦理運輸,CPT和CFR一樣,由賣方辦理運輸,而CPT和CFR一樣,由賣方承擔辦理運輸和保險的責任﹛
由此而產生的操作注意事項,也是相類似的﹛
這兩類貿易術語的主要不同點在于:
(1)适合的運輸方式不同﹛FCA﹛CPT﹛CIP适合于各种運輸方式,而FOB﹛CFR﹛ClF,只适合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2)風險點不同﹛FCA﹛CPT﹛CIP方式中,買賣雙方風險和費用的責任划分以﹛貨交承運人﹛為界,而傳統的貿易術語則以﹛船舷﹛為界;
(3)裝卸費用負擔不同﹛FCA﹛CPT ﹛ CIP由承運人負責裝卸,因而不存在需要使用貿易術語變形的問題(4)運輸單据性質不同﹛海運提單具有物權憑証的性質,而航空運單和鐵路運單等,不具有這一性質﹛
所以,除了風險點不同之外,可以把FCA﹛CPT﹛CIP看成是 FOB﹛CFR﹛CIF方式從海運向各种運輸方式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