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對外公布并施行了﹛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以下簡稱﹛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實施,使外匯檢查工作更趨于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應嚴格按照﹛程序﹛的規定進行﹛下面對﹛程序﹛的內容作出詳細介紹﹛﹛﹛一﹛基本原則
﹛﹛為确保外匯管理局依法行使檢查職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外匯檢查工作程序堅持以事實為根据,以法律為准繩,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懲罰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二﹛外匯檢查的管轄權
﹛﹛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由行為發生地外匯管理局負責﹛
﹛﹛三﹛外匯處罰訴訟時效
﹛﹛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行政處罰适用的法律情節
﹛﹛1.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1)主動減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后果的;
﹛﹛(2)主動向外匯局坦白交代違法事實,積极配合檢查﹛真誠悔改的﹛
﹛﹛2.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人脅迫有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
﹛﹛(3)配合外匯局查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
﹛﹛(5)其他依法減輕處罰的﹛
﹛﹛3.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免予處罰﹛
五﹛外匯檢查的立案程序
﹛﹛外匯管理局對通過舉報﹛自查自報﹛其他外匯管理局及其他有關部門交辦或移送﹛外匯管理局檢查發現等渠道反映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對屬于其他行政机關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行政机關處理;构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外匯檢查的實施
﹛﹛1.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証﹛或本局介紹信﹛檢查應制發﹛檢查通知書﹛,提前5天通知當事人﹛
﹛﹛2.詢問當事人﹛証人和調查有關情況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當事人應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檢查人員應在筆錄末頁簽名﹛
﹛﹛詢問証人應當分別進行并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証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
﹛﹛3.對收集到的書証﹛物証等証据材料,應當說明來源和出處,并由出証人簽名并蓋章﹛在証据可能滅失或者以后又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制作登記清單,外匯管理局應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七﹛外匯檢查的處理
﹛﹛1.外匯管理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須制作﹛行政處罰征求意見書﹛,向當事人說明准備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根据﹛法律依据和處罰內容,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外匯管理局對當事人給予停業﹛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証或罰沒款金額在500万元人民幣以上的,應在﹛行政處罰征求意見書﹛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听証的權利﹛
﹛﹛3.檢查人員在違法事實調查清楚,証据确鑿,法律手續完備后,應填寫﹛檢查報告﹛﹛此報告應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進行審查,并根据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4.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复雜或者違法金額在等值2000万美元以上的,需給予較重處罰的,應由作出處罰的外匯管理局負責人集体討論決定﹛
﹛﹛5.作出處罰決定后,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1)當事人姓名﹛住址﹛單位名稱﹛法人代表等情況;
﹛﹛(2)認定的違法事實;
﹛﹛(3)适用處罰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處罰決定;
﹛﹛(5)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复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7)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名稱﹛印章和期限﹛
﹛﹛6.對需給予處罰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違法金額超過等值2500万美元或違法所得超過等值2000万元人民幣的,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事先應將﹛檢查報告書﹛及有關証据材料和處理意見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批复后才能處理﹛
﹛﹛7.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款﹛其他逃匯行為﹛;第四十四條第四款﹛違反外債管理的其他行為﹛;第四十五條第四款﹛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進行處理,處罰決定前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8.﹛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直接送達當事人,并由當事人填寫﹛送達回証﹛﹛直接送達有困難時,也可以挂號方式郵寄送達,送達日期以當事人收到之日為准﹛
八﹛外匯處罰的執行
﹛﹛1.處罰決定除需立即執行的以外,執行期限一般應在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申請复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對外匯管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議申請或行政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沒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及其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沒款,應通知當事人到指定銀行辦理繳納罰沒款手續,并持交款憑証報送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存檔﹛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后,應將全部材料及時存檔﹛存檔期限為5年﹛
九﹛外匯檢查的复審
﹛﹛外匯管理局實施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原承辦局有關負責人責令复審后進行糾正(原承辦局)自行复審糾正的處罰決定,必須經當地外匯管理局負責人批准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事實不清或証据不足的;
﹛﹛無法定處罰依据的;
﹛﹛擅自改變處罰种類﹛幅度的;
﹛﹛違反規定的處罰程序的﹛
﹛﹛在复議期限內,當事人申請复議的,一般應适用复議程序﹛但被申請人(原承辦局若采取复審程序糾正自己錯誤的具体行政行為,且當事人同意撤回复議申請的,可适用复審程序﹛外匯管理局經過复審糾正自己的處罰決定的,應制發﹛复審決定書﹛通知當事人﹛
十﹛外匯檢查的簡易程序
﹛﹛檢查處理下列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可以适用簡易程序
﹛﹛(1)違法事實确鑿并有處罰依据,需給予當事人警告或應給予對個人處罰款在50元人民幣以下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在1000元人民幣以下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簡易程序包括如下內容
﹛﹛(1)向當事人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証﹛;
﹛﹛(2)告知當事人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事實以及适用處罰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制發适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使用時經主管檢查的有關負責人批准后填發;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送達當事人﹛
十一﹛法律責任
﹛﹛1.外匯管理局施行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外匯管理局責令改正,并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沒有法定處罰依据的;
﹛﹛(2)擅自改變處罰种類﹛性質的;
﹛﹛(3)違反法定的處罰程序的;
﹛﹛(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規定的﹛
﹛﹛2.檢查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等行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外匯管理局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移交司法机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