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海關對進境后結關放行前的進口貨物的退運管理(以下簡稱﹛直接退運﹛),統一海關執法尺度,特作如下規定:
一﹛直接退運一般應在載運該批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或自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三個月內,由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現場海關正式提出書面申請,并隨附相關証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二﹛已正式向海關申報進口的貨物,在海關放行前,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申請直接退運:
(一)國家貿易管制規定臨時調整,收貨人無法補辦有關手續的;
(二)因稅率調整企業無力交納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稅,并能提供發貨人同意退運的書面証明的;
(三)錯發﹛誤卸貨物能提供運輸部門或發貨人同意退運的書面証明的;
(四)因貿易糾紛未能辦結報關進口手續,并能提供法院判決書﹛貿易仲裁部門仲裁決定書或無爭議的有效貨權憑証的﹛海關在審核情況真實無訛并無走私違規嫌疑后,可准予退運﹛
三﹛貨物進境后,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向海關申報進口前請示直接退運的;或未經審批擅自進口國家禁止﹛限制進口貨物,國家規定由海關責令直接退運的,可比照上述規定辦理退運﹛
四﹛為保証通關數据完整和艙單正常核銷,直接退運貨物需憑海關審批件分別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先辦理出口,然后在進口報關單備注欄填報出口報關單號,即XX(關區代碼)XXXXXXXXX(出口報關單號) ,進﹛出口報關單備注欄均應注明海關審批件編號﹛
五﹛增列﹛直接退運﹛監管方式,代碼4500﹛此監管方式及代碼僅适用于直接退運貨物,已結關放行后的退運貨物仍适用 ﹛退運貨物﹛監管方式,代碼4461﹛
六﹛報關單其他欄目按﹛報關單填制規范﹛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