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划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外經貿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配額許可証事務局,各地區﹛部門机電產品進口辦公室,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海關總署﹛外經貿部﹛質檢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确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進口設備解除海關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署法發[2001]420號,下簡稱﹛通知﹛)下發后,部分海關﹛地方外經貿部門認為執行時間緊張,擔心因來不及辦理有關手續而影響加工貿易出口﹛為積极鼓勵擴大外貿出口,同時考慮有關檔案執行中的銜接,經海關總署﹛外經貿部﹛國家質檢總局共同研究,現對﹛通知﹛第三﹛四﹛五條中對因特殊情況不退運出境并留在境內繼續使用的"不作价設備"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的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 對1998年1月1日前進口的"不作价設備",企業申請解除監管 時,可免於辦理机電產品進口批件和檢驗檢疫証書,海關按規定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對1998年1月1日(含)后進口的"不作价設備"仍按﹛通知﹛規定執行﹛
二﹛﹛通知﹛第三條中"對不按上述規定將監管期限已滿的'不作价 設備'退運出境或留在境內不及時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的企業,由海關調查部門按違規行為處理,結案前海關不予辦理新的加工貿易備案手續"的規定暫緩執行﹛
三﹛ 請各單位抓緊清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并加強對企業的宣傳工 作,督促企業自覺遵守規定,共同作好"不作价設備"的管理工作﹛ 以上,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