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于加工貿易進口設備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政發第38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對加工貿易單位進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設備的有關規定如下:
一﹛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進口設備,指与加工貿易經營單位開展加工貿易(包括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及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的加工貿易)的外商,以免費即不需經營單位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或差价償還方式,向經營單位提供的加工生產所需設備﹛
二﹛免稅進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設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設有獨立專門從事加工貿易(即不從事內銷產品加工生產)的工厂或車間,并且不作价設備公限在該工厂或車間使用﹛
2﹛對未設有獨立專門從事加工貿易的工厂或車間,以現有加工生產能力為基礎開展加工貿易的項目,使用不作价設備的加工生產企業,在加工貿易合同(協議)期限內,其每年加工產品必須是70%以上屬出口產品﹛
三﹛經營單位進口的不作价設備,須在加工貿易合同(協議)中列明不作价設備的條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費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貿易經營單位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或差价償還設備款),并附﹛加工貿易不作价設備申請備案清單﹛﹛
四﹛來料加工企業進口不作价設備連同對外加工裝配總協議或補充協議一并報批,按深經通[1998]40號﹛關于我市來料加工進口設備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執行﹛
五﹛內資企業進料加工所需進口的不作价設備﹛由經營單位在審批加工貿易合同時,一并報市經濟發展局審批,市經濟發展局依据文件的規定并對照﹛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進行審理﹛
六﹛外商投資企業申報進口不作价設備,須附外商提供不作价設備的合同,并報市經濟發展局審批﹛
七﹛進料加工經營單位進口不作价設備一律憑市經濟發展局的批复文件向主管海關申請備案﹛
八﹛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因故終(中)止或解除加工貿易合同,經原外經貿審批權部門批准,由主管海關核准,可將免稅不作价設備退運出境,或按設備使用年限折舊后的价值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九﹛免稅不作价設備在監管期間,進料加工的經營單位及外商投資企業要在每年一月向市經濟發展局書面報告免稅不作价設備使用情況﹛進口不作价設備的企業,在海關監管期內,不得擅自將不作价設備在境內銷售﹛串換﹛邊境証讓﹛抵押或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