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核銷,是指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在合同執行完畢后將﹛加工貿易登記手冊﹛﹛進出口專用報關單等有效數据遞交海關,由海關核查該合同項下進出口﹛耗料等情況,以确定征﹛免﹛退﹛補稅的海關后續管理中的一項業務﹛ ﹛(1).海關對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包括加工貿易企業和加工生產企業)的監管要求
﹛﹛1).經營單位要提高依法經營的自覺性,嚴格按照海關的有關規定單獨設立帳冊,單獨堆放,嚴禁与其他料件混放﹛
﹛﹛2).保稅進口料件屬海關監管貨物,自進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之日止,均應接受海關監管﹛在監管期限內,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包括外商)不能將進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在境內出售﹛轉讓﹛調換﹛抵押或移作他用,不可擅自外發加工﹛
﹛﹛3).企業要安排專人(報關員或報核員)辦理合同的審批﹛備案﹛核銷以及台帳設立和核銷手續﹛
4). 加工貿易企業和加工生產企業對遵守海關有關規定負有共同責任﹛
(2).進料加工及來料加工合同履約后,海關對剩余料件的征﹛免規定:
對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過程中并沒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次品和邊角料,海關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別估价征稅或酌情減免稅﹛對由于改進生產工藝和改善經營管理而節余的料件或增產的成品轉為內銷時,經海關審核屬實,其价值在進口料﹛件總值規定限額﹛限值內的可予免征稅﹛
﹛﹛(3).開放市﹛區免稅進口料件加工裝配的制成品內銷時應辦理海關手續如下:
﹛﹛對外開放地區使用免稅進口料件加工裝配的制成品應复運出口﹛前款制成品經批准轉內銷時,有關企業應當事先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核准后,按規定補辦進口手續,海關對其所含稅進口料件補征稅款﹛
﹛ (4).內地單位將進口料﹛件運入特區加工應辦理海關手續如下:
﹛ 內地單位將進口料﹛件運入特區加工由海關核發﹛登記手冊﹛,如果在加工料﹛件運入特區時,貨主或其代理人不向海關申報的,其加工的成品運出特區時,海關按特區企業使用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內銷的有關規定辦理﹛